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評定本府公開標售台灣雲林農產
物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價之價格,特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七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設置本府所屬事業移轉民營評
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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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負責評定公開標售其底價、參考價、價格計算
公式或參考換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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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二人,除召集人由本府副縣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
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本府主計處處長。
(四)本府農業處處長。
(五)本府行政處處長。
(六)具財務、金融、經濟或資產估價等相關專業之學者專家代表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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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視需求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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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會議應有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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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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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由本府農業處派員兼任,以辦理
本委員會相關行政及幕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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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農業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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