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所屬事業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評定本府公開標售台灣雲林農產
    物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價之價格,特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七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設置本府所屬事業移轉民營評
    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負責評定公開標售其底價、參考價、價格計算
    公式或參考換股比例。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二人,除召集人由本府副縣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
    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本府主計處處長。
  (四)本府農業處處長。
  (五)本府行政處處長。
  (六)具財務、金融、經濟或資產估價等相關專業之學者專家代表六人
        。

四、本委員會視需求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會議應有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委員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七、本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由本府農業處派員兼任,以辦理
    本委員會相關行政及幕僚業務。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農業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