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
二、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縣民,並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
補助標準表所訂各類輔助對象所列標準者。
三、補助類別及標準:
(一)生活輔助類及復健輔助類,其補助標準如附「身心障礙者輔助器
具補助標準表」(如附表一)。
(二)按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據此
,身心障礙者死亡後其權利能力自歸於消滅,故死亡後始提出申
請補助者,自應不予補助。
四、申請方式:
(一)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經公所初審符合規定後報
本府核定。
(二)本府核定後將補助款逕撥入身心障礙者郵局帳戶內,並將補助名
冊函送公所建檔列管。
五、申請所需文件:
(一)輔助器具補助申請表(如附表二)。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各乙份。
(三)身心障礙者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乙份。
(四)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及免用發票證明(購置後三個月內申請
)。
(五)申請人切結書正本(如附表三)(未成年、植物人、痴症、智障
者及禁治產人者須由監護人或代理人代為切結)。
(六)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需三個月內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
並出具證明確有裝配該項輔助器具之需要者)。
(七)低收入戶證明。
(八)戶口名薄(或身分證)影印本(輔助器具類別以『戶』為輔助單
位者,需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九)其他。
六、人工電子耳除依本作業規定辦理外,增訂手術前審核規定如下:
(一)需要文件:
1.人工電子耳核定申請表(如附表四)。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準醫學中心以上及經行政院衛生署專案核可之醫院專科醫師出
具之三個月內診斷證明(由專科醫師依標準表人工電子耳補助
對象各點鑑定,並應於診斷書內載明確有實際預期成效及裝置
需要者)。
5.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6.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附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核定名冊;
一般戶免附)。
(二)審核及撥款程序:
1.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初審符合標準表人工電
子耳補助對象資格、金額各點及備妥前列第(一)項之各款證
明文件者,公所於每年一月底、四月底暨七月底前填具名冊(
如附表五)棄送本府,本府於每年二月、五月及八月中旬核定
名額後函復公所轉知申請人。
2.申請人於核定後始得進行手術裝置,並應於核定後四個月內完
成手術及檢據向本府申請撥款。
(三)金額分配:
全年經費以一八0萬元為限,分上、中、下三季實施,每季各為
六0萬元,每季申請之經費不得超過分配限額,未獲核定者移至
下次分配。
七、經費來源:本府編列之年度預算。
八、本作業規定自九十年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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