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宗旨:
為結合本縣社會人力資源、使社區熱心人士願意共同關懷兒童,進而
協助本縣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各項活動的推展,促使本中心各館室發揮
最大功能,增進兒童福祉。
貳、組織名稱:
本縣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志願服務隊隸屬於雲林縣政府社會局,名稱為
「雲林縣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志願服務隊」。
參、組織運作:
為發揮本中心志工之功能與運作,本隊志工本著自行管理及分工合作
的精神,設置下列幹部:
一、隊長一人。
二、組長四人
(一)學童圖書室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
(二)幼兒圖書室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
(三)親子活動室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
肆、幹部遴選:
一、隊長由志工隊隊員推選適當人員。(由全體隊員半數以上出席,以多
數表決通過,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二、各館室組長由各館室志工互相推選,或由主管單位推薦適當人員擔任
之,連選得連任。
三、幹部因故不能視事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辦理重選,任期至該期屆滿
為止。
伍、志工招募及資格:
一、公開招募,於每年年初辦理招募(或視需要辦理招募)。
二、凡身心健全、具愛心、耐心、喜愛兒童,對兒童福利服務有興趣者,
皆歡迎加入。
陸、志工訓練、活動:
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服務者之權益,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
訓練:
一、基礎訓練。
二、特殊訓練。
前項第一款訓練課程,依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訓練課程由本中
心依服務項目之需求自行訂定。
柒、志工之權利與義務及獎懲:
一、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
作。
(四)獲得從事之志願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六)接受基礎訓練合格並經授証、且每週服務滿三小時,可辦理志工
意外事故保險。
(七)值班三次以上享有本中心各研習班折扣優待及借閱書刊之福利。
二、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中心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本中心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遵守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本中心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三、獎懲:
中心配合主管單位辦理志工評鑑考核
(一)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需志願
服務績效證明,得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二)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申請志願
服務榮譽卡。
(三)凡擔任志工幹部,積極推動隊務、或經常性協助行政庶務工作推
展者,發獎狀乙紙。
(四)服務時數達全隊前五名者,頒發獎狀乙紙。
(五)值班未經請假,無故不到連續達二次以上者,取消志工資格。
捌、服務項目:
一、學童圖書室(組):整理圖書、維護安寧、協助辦理使用證。
二、幼兒圖書室(組):整理圖書、維護安寧、協助辦理使用證。
三、親子活動室(組):教具維護、秩序維持、協助辦理使用證。
四、體遊室(組):注意安全、秩序維持、協助辦理使用證。
五、活動組:協助中心相關業務或活動之推展。
玖、經費來源:本計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
之。
拾、本計畫奉核可后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