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志願服務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協助雲林縣推動從事志願服務工作表現績優及特殊
    績優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個人、家庭及團體(隊),並具備
    本要點所定條件者,得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評選。
三、績優志工個人表揚條件如下:
    凡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授證之志願服務人員,思想純正,無不良記錄
    ,持續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滿二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六百小時以上
    ,且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但最近五年內曾有犯罪行為經判決
    有罪確定者,請勿推薦。
四、績優志工家庭表揚條件如下:
    凡符合績優志工個人表揚條件,且家庭中有志願服務者兩人以上(依
    據戶籍證件)者。
五、績優志工團體(隊)表揚條件如下:
    凡於本縣轄內召募志工二十人以上組成志願服務團體
    (隊)(檢附立案證明文件),推動本縣內政業務志願服務期間達三
    年以上,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鑑成績優良者(其評鑑計畫另訂)
    ,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組織功能:
        團體之業務運作、財務、文書處理均按照章程及法令規定辦理,
        並開發社會資源等。
  (二)教育訓練:
        辦理志工召募、組訓、運用、管理、評鑑獎勵、福利聯誼或參加
        各項研習、觀摩活動,以培育人力資源,增進服務知能等。
  (三)服務績效:
        建立志工服務基本資料,並依照規定發志工服務證並依志願服務
        記錄冊登錄使用要點按時予以登錄管理等。
  (四)互動倫理:
        與志工相關機構密切聯繫合作等。
六、特殊績優志工個人、家庭及團體(隊)表揚條件如下:
    最近三年或過去發生之事蹟具有繼續性質,至今仍繼續存在或仍有影
    響作用或特殊績
    優之志願服務者個人、家庭或團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積極,主動、熱心服務對服務對象有具體幫助者。
  (二)持續參與服務且行為表現優異,事蹟感人者。
  (三)研提創新意見或作法確有助於志願服務之推動改進者。
七、推荐方式:
    志工個人、家庭及團體(隊)符合表揚條件者,得於每年九月底前,
    填具志願服務獎勵事蹟推荐表(如附表一、附件二),檢附績優事蹟
    及特殊績優資料,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先審查(初評),並繕具志
    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如附表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十月
    三十一日前函送本府辦理複評。
八、為評選績優及特殊績優志工,由本府成立績優志工評選小組,聘請相
    關領域學者專家及單位長官三人至七人組成之。
九、本要點之獎勵,由本府每年辦理一次(視年度預算編列經費情況辦理
    )。
十、凡經評定當選之績優及特殊績優志工個人、家庭及團體(隊),由本
    府擇期公開表揚。
十一、績優志工個人、家庭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六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質徽章乙面或
          獎座乙座或得獎證書乙紙及獎勵品乙份。
    (二)服務時數九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質徽章或獎座
          或得乙座獎證書乙紙及獎勵品乙份。
    (三)服務時數一千二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質徽章或
          獎座乙座或得獎證書乙紙及獎勵品乙份。
十二、特殊績優志工個人、家庭及團體(隊),由本府頒授志願服務特殊
      績優獎或得獎證書。
十三、特殊績優志工個人、家庭及團體(隊)之表揚,每人及每一家庭與
      每一團體(隊)以頒授一次為限。
十四、獎勵經費來源:由本府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
      應。
十五、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