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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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展兒童福利,發揮本縣兒童福
    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機關(構)、學校、團體舉辦有關倡導兒童權
    益、促進兒童成長、協助推動親職教育等兒童福利活動,得申請使用
    本中心大廳、大禮堂、研習室、親職教育室、美術教室、陶藝教室、
    會議室、廣場等場地。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公共安全或妨害社惠善良風俗者。
  (二)活動項目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違反使用規定,經糾正不立即改善或有損及建築設備,經勘驗不
        可繼續使用者。
  (四)從事營利行為或缺乏推展兒童福利意義者。
  (五)其他經本府認定有違法令規定不宜使用者。
四、申請使用者應於活動十日前填具場地使用申請書(如附表一),並檢
    附立案證明文件(第二次以後申請得免附)及活動計畫書,向本中心
    提出申請,經核准並繳納場所維護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後,始得使用。
    前項費用收入,應解繳縣庫,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或取消
    申請時,無息發還。
五、申請使用者已繳費用無論使用與否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申請使用者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中心者
        。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颱風、地震、空襲等致無法使用者。
  (三)本府辦理重要活動必須優先使用,致與原申請時間有所牴觸之情
        形者。
六、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場地維護費:
  (一)由政府辦理倡導兒童權益之活動。
  (二)本府社會局主辦或協辦之各項活動。
  (三)本府辦理之各項活動經縣長核定者。
七、中心場所一切器材及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應予修復,遺失
    者應照時價賠償。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啟用電器、燈光、音響、
    舞臺、吊具及其他器材,如需臨時安裝燈光或其他電器設備時,須先
    經本中心同意,不得私自架設。
八、使用中心場地,收費以場次為單位者,每場次以四小時為一基準,未
    滿四小時者,如需彩排、預演及佈置等情事,必須配合登記場地空檔
    進行以一場次時間為縣。
九、申請使用者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應於規定範圍內為之,並於活動結束
    後清除。
十、場地使用期間,有關佈置、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及意外事故處理,由
    申請人自行負責,使用完畢後,應回復原狀與整潔,如有違反,一年
    內不得再申請使用。
十一、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