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少年輔導委員會志工服務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08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
    結合社會熱心人士與大專在學青年,經由系列專業訓練,參與少年輔
    導、服務及區域防治工作。
貳、依據:
    雲林縣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六點、第七點。
參、招募及甄選:

  一、報名資格:年滿二十歲、高中職以上,關心及熱愛少年輔導工作者
      。
  二、參加職前訓練:由本會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專題講授、實務演練、小
      團體研討、家訪實習。
  三、培訓及甄選方式:
    (一)第一階段:由本會副總幹事,依報名表初步篩選。
    (二)第二階段:職前訓練(含志願服務、機構宗旨、自我探索等)
          並由授課老師主考。
    (三)第三階段:職前訓練(含個案工作、助人技巧、少年犯罪心理
          等),並由授課老師主考。
    (四)第四階段:實習課程,由本會主任委員或指派幹部主考。
    (五)參加培訓課程人員如通過第一、第二及第三階段,如有意願及
          可加入行政志工,輔導志工則需通過四階段課程,方為及格。
    (六)合格即頒發聘書及工作證,工作期間為二年,並酌發車馬補助
          費。
    (七)授證:由本會主任委員─縣長頒發聘書、工作證及表揚全勤學
          員。
肆、服務內容:
  一、輔導組:
    (一)目的:運用專業知識及技巧協助心理或行為適應不良之少年,
          改善其偏差行為,肯定自我,發掘潛在能力,建立正確生活態
          度以便重新適應社會。
    (二)工作項目:
          1.個案輔導:每月運用訪視、晤談、電話、信件等方式對個案
            或相關人員服務至少二次,但訪視及晤談至少一次。
          2.督導:每二週固定擇一日至本會接受個案工作之督導、訓練
            、撰寫紀錄及從事其他有關少年個案工作事項。
    (三)個案輔導流程:
          第一步、個案來源:
          1.主動求助。
          2.機構或學校轉介。
          3.警察局發現非行少年轉介。
          第二步、初步處理:
          1.回覆協助:列入開按輔導。
          2.拒絕接受本會輔導:不開案,僅撰寫電話關懷紀錄表。
          電話關懷第三步、個案分發:輔導過程一:
          1.藉由家訪或校訪與相關人士晤談蒐集相關資料。
          2.與督導討論對個案之問題作診斷、分析。
          建立關係蒐集資料診斷分析輔導過程二:
          1.每月運用訪視、會談、電話、信件或活動對個案服務二次。
          2.服務後應與督導討論,並於服務一週內繳交個案紀錄。
          訂定輔導計劃執行輔導計劃第四步、評估結案:
          1.結案條件:無輔導意願、行為改善、遷移、行蹤不明、無再
            犯之虞。
          2.個案進入司法程序:提供諮詢與支持。
          3.應撰寫結案報告表。
          第五步、進行追蹤輔導
          1.追蹤輔導為期一年,前半年每月一次,後半年每三個月一次
            ,每次追蹤輔導後填寫追蹤輔導紀錄表。
          2.追蹤輔導時若發現當事人符合開案條件,則再行開案。
    (四)開案標準說明:
          1.接案先決條件是案主具有以下之行為:
           (1)不良行為─依據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社會秩序
              維護法、少年福利法規定:─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涉足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逃學或逃家。
              ─參加不良組織。
              ─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
              ─深夜在外遊蕩。
              ─吸煙、喝酒、嚼檳榔。
           (2)虞犯行為─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訂:少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令之
              虞者:─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參加不良組織者。
              ─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3)犯罪行為─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少
              年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
          2.此外,案主目前仍有上述偏差行為,而生活中具有下列各項
            可能與不良、虞犯、犯罪有間接關聯等特質,且在案主有輔
            導意願下得開案列入輔導:
           (1)個人方面:─意志力薄弱─容易衝動、攻擊性強─缺乏生
              活目標─作息不正常─犯罪行為合理化─解決問題方法顯
              有觸法可能─自卑感重─不良生活習慣─孤僻─高度焦慮
              ─人際關係欠佳─閱讀不良刊物─精神萎靡─說謊─反抗
              性強─破壞行為
           (2)家庭方面:─家庭破碎且影響家庭教育功能─父母工作忙
              碌無暇管教─父母管教方法不適當─父母有犯罪行為─親
              子、手足衝突─家庭暴力
           (3)學校方面:─校方得拒絕─老師處理方式不當─結交不良
              朋友─未升學、未就業─品行、成績低落─學習動機態度
              低落─經常遲到─不繳交作業─欺侮同學
    (五)會談要領:
          1.會談前先由專任人員了解少年之基本資料及社區居住環境。
          2.確定會談當事人的需要和影響。
          3.確定會談主要目的和內容。
          4.在會談準備通知、安排或時間訂定後,要守時、信用第一。
          5.會談過程中技巧的運用。
          6.會談結束和下次訪視安排。
          7.會談結果的紀錄與評價。
    (六)蒐集資料及分析問題:
          1.個人方面:興趣、個性、專長、身心特質。
          2.家庭方面:家庭結構及其與家人之互動關係。
          3.交友方面:與同儕團體交往情形及休閒活動之安排。
          4.學業方面:學業成績、在校行為、功過情形、與老師同學之
            人際關係。
          5.社會方面:少年就業狀況之了解即透過、里長、鄰居,以知
            曉少年在社區之行為表現。
    (七)輔導目標:
          1.整體目標
           (1)與案主及家庭建立良好專業關係。
           (2)案主與家庭關係之改善。
           (3)案主社會生活適應能力之增強。
           (4)協助處理案主就業升學問題。
           (5)偏差行為之改善。
          2.具體目標
           (1)協助青少年檢視自我及其生活概況,助其發展理性思考的
              能力。
           (2)評估其家庭、人際助阻力,並增其自我控制力、省察力、
              減少再犯之虞。
           (3)協助青少年思索未來,預作生涯規劃。
           (4)對其欲做的決定,仔細分析利弊得失。
           (5)為其尋求人格中的亮點,增其自我了解,並提昇自我概念
              。
           (6)改善親子關係。
           (7)協助青少年開始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八)撰寫相關表格:
          1.電話關懷紀錄表
          2.開案─填寫個案紀錄表及輔導紀錄紙
           (1)紀錄撰寫之原則
              A.需讓自己和別人由紀錄中了解個案服務之狀況。
              B.簡單扼要掌握重點並需詳實。
              C.確實、客觀、具體。
              D.完整、連貫不片斷。
              E.字跡工整。
           (2)撰寫表格:如附表依紀錄表逐次詳實填寫
              A.會談次數。
              B.會談日期。
              C.會談時間。
              D.服務對象:如案主、案母、案父、案主親友或其他機構
                人員等。
              E.服務方式:家訪、晤談、電話或信件。
           (3)紀錄會談內容
              A.內容:包括晤談內容、輔導方法,可分為摘要式或對話
                式。
              B.診斷評估:運用上述資料做診斷評估。
              C.下次輔導計劃:根據診斷評估擬定下次輔導計劃。
              D.會談日期、時間。
           (4)其他注意事項
              A.時效性之掌握,把握時間在晤談及訪視完畢後一週內立
                即紀錄。
              B.保密:個案紀錄不可攜離少輔會,惟可攜帶空白表格填
                寫紀錄。
              C.不在公開場合紀錄,絕不洩漏個案資料,並按時繳交督
                導並與其研討。
              D.簽名及紀錄日期以示負責。
          3.結案:撰寫結案報告表
           (1)接受訪視或輔導服務之少年有下列情形,經與督導討論後
              ,可考慮予以結案。
           (2)結案條件
              A.行為改善
              B.進入司法處遇
              C.遷移
              D.行蹤不明
              E.無再犯之虞
              F.結案報告撰寫內容如附表
              G.無輔導意願
          4.進行追蹤輔導,填寫追蹤輔導紀錄表
           (1)追蹤輔導為期一年,前半年每月一次,後半年每三個月一
              次,每次追蹤輔導後,填寫追蹤輔導紀錄表。
           (2)追蹤輔導時如發現當事人符合開案條件,則再行開案。
  二、行政組兼在隊服務組:
    (一)目的:有效結合社會資源,協助組內行政事務,並促進其對輔
          導組工作之了解,以利參與少年犯罪防治工作。
    (二)工作項目:
          1.辦公室值班:每週固定擇一日,每次二小時,每月四次。
           (1)籌劃推廣輔導業務,及其他本會工作之推展配合。
           (2)接聽電話。
          2.整理文書檔案:
           (1)整理個人資料。
           (2)建立志工資料及服務時數登記。
           (3)剪報。
           (4)協助相關資料統計及人文地理資料搜集。
          3.預防少年犯罪宣導活動。
          4.其他交辦事項。
          5.每月參與行政會議一次,拹調聯繫各組相關業務。
伍、志工管理:
  一、行政系統:循本會行政系統管理志工運作等問題。
  二、督導系統:邀請相關機構擔任義務諮詢工作,負責個案問題等諮詢
      。
  三、志工系統:遴選適當人員擔任下列人員
    (一)隊長:志工團體總召集人。
    (二)小組長:志工成員分為行政組及輔導組兩組,各遴選一小組長
          ,負責志工團體協調聯繫及訪視進度等管理。
    (三)幹部:遴選康樂、總務、行政等幹部,負責相關少年輔導等行
          政工作。
          1.康樂:志工聯誼性活動設計。
          2.總務:志工基金管理、活動採購等。
          3.行政:相關文宣製作、檔案管理、計算志工服務時數等。
  四、志工倫理守則:
    (一)切勿任意洩漏公務機密或炫燿工作者個人身分、未經本會同意
          代表機構對外發表意見或評論。
    (二)應遵守機構規定,以輔導職責重於個人利益,輔導個案及服務
          時不應接受饋贈、報酬。
    (三)應以本會辦公室地址、電話為聯絡地址、電話。
  五、聘期:志工聘期為二年,服務期間由本會發給工作證,供訪視少年
      及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使用,不得轉介他人或作為輔導工作以外
      之身分證明,期滿前離職需繳回。
      工作證或聘書遺失者應提出申請補發新證,否則有冒用之情事由當
      事人負責。
  六、工作要求:
    (一)輔導組:
          1.參加督導:
           (1)應主動了解詳細工作內容,並隨時與督導討論工作情形,
              以了解工作上遭遇之困難。若發現問題超出能力所能處理
              時,應立即與專任人員或督導討論協商。
           (2)半年內請假不得超過三次,遲到採累計時間,超過50分鐘
              ,視為請假一次。
          2.在職訓練:為增進專業工作知能,因故無法參加,應繳交心
            得報告,未交者,視為請假一次。
          3.個案服務:每月最少家訪一次及電話關懷一次。
          4.紀錄:個案紀錄應於服務後三日內完成,於督導時間交予督
            導,有關紀錄品質、撰寫時間及撰寫次數應案時並完整。
          5.請假:如因故無法進行輔導工作、參加在職訓練,應事先項
            專任人員請假,聘期內不得連續超過三個月,請假騎間停發
            車馬費。
          6.其他事項:有關機構辦理活動或另行頒布之規定應積極配合
            。
    (二)行政組:
          1.值班:每月值班時數應達四次,累計時數八小時。
          2.服務:有關值班機構要求完整事項應於規定時間內完成並應
            符合標準,值班時間應撰寫值班日制。
          3.參加月會及相關活動:每月應參加月會,如有相關宣傳活動
            亦應配合參加。
          4.在職訓練:為增進專業工作知能,因故無法參加,應繳焦心
            得報告,未交者,視為請假一次。
          5.請假:如因故無法進行值班月會、參加在職訓練,應事先向
            專任人員請假,聘期內不得連續超過三個月,請假期間停發
            車馬費。
          6.其他事項:有關機構辦理活動或另行頒布之規定應積極配合
            。
  七、考核及獎勵辦法:考核期間一次為三個月,考核方式以點數計,參
      加督導、訓練、值班及紀錄交次數及機構交辦事項第一次以一點計
      ,紀錄品質及服務品質部份則酌予加、扣分,辦法如下:
  八、離職:若因故離職,需先予督導討論、復予專任人員同意,並填寫
      離職報告書及辦妥以下手續:
    (一)負責輔導之個案少年工作應結案或轉介處理。
    (二)繳回工作證、聘書及借用物品。
  九、應遵守本會上述規定,不符合者,本會得予以解聘。
  十、志工車馬補助及保險:志工服務期間每位酌發補助車馬費及承保意
      外險。(本項經費由本費於年度編列經費項下支應)。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完善處,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