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結合社會熱心人士與大專在學青年,經由系列專業訓練,參與少年輔
導、服務及區域防治工作。
貳、依據:
雲林縣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六點、第七點。
參、招募及甄選:
一、報名資格:年滿二十歲、高中職以上,關心及熱愛少年輔導工作者
。
二、參加職前訓練:由本會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專題講授、實務演練、小
團體研討、家訪實習。
三、培訓及甄選方式:
(一)第一階段:由本會副總幹事,依報名表初步篩選。
(二)第二階段:職前訓練(含志願服務、機構宗旨、自我探索等)
並由授課老師主考。
(三)第三階段:職前訓練(含個案工作、助人技巧、少年犯罪心理
等),並由授課老師主考。
(四)第四階段:實習課程,由本會主任委員或指派幹部主考。
(五)參加培訓課程人員如通過第一、第二及第三階段,如有意願及
可加入行政志工,輔導志工則需通過四階段課程,方為及格。
(六)合格即頒發聘書及工作證,工作期間為二年,並酌發車馬補助
費。
(七)授證:由本會主任委員─縣長頒發聘書、工作證及表揚全勤學
員。
肆、服務內容:
一、輔導組:
(一)目的:運用專業知識及技巧協助心理或行為適應不良之少年,
改善其偏差行為,肯定自我,發掘潛在能力,建立正確生活態
度以便重新適應社會。
(二)工作項目:
1.個案輔導:每月運用訪視、晤談、電話、信件等方式對個案
或相關人員服務至少二次,但訪視及晤談至少一次。
2.督導:每二週固定擇一日至本會接受個案工作之督導、訓練
、撰寫紀錄及從事其他有關少年個案工作事項。
(三)個案輔導流程:
第一步、個案來源:
1.主動求助。
2.機構或學校轉介。
3.警察局發現非行少年轉介。
第二步、初步處理:
1.回覆協助:列入開按輔導。
2.拒絕接受本會輔導:不開案,僅撰寫電話關懷紀錄表。
電話關懷第三步、個案分發:輔導過程一:
1.藉由家訪或校訪與相關人士晤談蒐集相關資料。
2.與督導討論對個案之問題作診斷、分析。
建立關係蒐集資料診斷分析輔導過程二:
1.每月運用訪視、會談、電話、信件或活動對個案服務二次。
2.服務後應與督導討論,並於服務一週內繳交個案紀錄。
訂定輔導計劃執行輔導計劃第四步、評估結案:
1.結案條件:無輔導意願、行為改善、遷移、行蹤不明、無再
犯之虞。
2.個案進入司法程序:提供諮詢與支持。
3.應撰寫結案報告表。
第五步、進行追蹤輔導
1.追蹤輔導為期一年,前半年每月一次,後半年每三個月一次
,每次追蹤輔導後填寫追蹤輔導紀錄表。
2.追蹤輔導時若發現當事人符合開案條件,則再行開案。
(四)開案標準說明:
1.接案先決條件是案主具有以下之行為:
(1)不良行為─依據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社會秩序
維護法、少年福利法規定:─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涉足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逃學或逃家。
─參加不良組織。
─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
─深夜在外遊蕩。
─吸煙、喝酒、嚼檳榔。
(2)虞犯行為─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訂:少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令之
虞者:─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參加不良組織者。
─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3)犯罪行為─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少
年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
2.此外,案主目前仍有上述偏差行為,而生活中具有下列各項
可能與不良、虞犯、犯罪有間接關聯等特質,且在案主有輔
導意願下得開案列入輔導:
(1)個人方面:─意志力薄弱─容易衝動、攻擊性強─缺乏生
活目標─作息不正常─犯罪行為合理化─解決問題方法顯
有觸法可能─自卑感重─不良生活習慣─孤僻─高度焦慮
─人際關係欠佳─閱讀不良刊物─精神萎靡─說謊─反抗
性強─破壞行為
(2)家庭方面:─家庭破碎且影響家庭教育功能─父母工作忙
碌無暇管教─父母管教方法不適當─父母有犯罪行為─親
子、手足衝突─家庭暴力
(3)學校方面:─校方得拒絕─老師處理方式不當─結交不良
朋友─未升學、未就業─品行、成績低落─學習動機態度
低落─經常遲到─不繳交作業─欺侮同學
(五)會談要領:
1.會談前先由專任人員了解少年之基本資料及社區居住環境。
2.確定會談當事人的需要和影響。
3.確定會談主要目的和內容。
4.在會談準備通知、安排或時間訂定後,要守時、信用第一。
5.會談過程中技巧的運用。
6.會談結束和下次訪視安排。
7.會談結果的紀錄與評價。
(六)蒐集資料及分析問題:
1.個人方面:興趣、個性、專長、身心特質。
2.家庭方面:家庭結構及其與家人之互動關係。
3.交友方面:與同儕團體交往情形及休閒活動之安排。
4.學業方面:學業成績、在校行為、功過情形、與老師同學之
人際關係。
5.社會方面:少年就業狀況之了解即透過、里長、鄰居,以知
曉少年在社區之行為表現。
(七)輔導目標:
1.整體目標
(1)與案主及家庭建立良好專業關係。
(2)案主與家庭關係之改善。
(3)案主社會生活適應能力之增強。
(4)協助處理案主就業升學問題。
(5)偏差行為之改善。
2.具體目標
(1)協助青少年檢視自我及其生活概況,助其發展理性思考的
能力。
(2)評估其家庭、人際助阻力,並增其自我控制力、省察力、
減少再犯之虞。
(3)協助青少年思索未來,預作生涯規劃。
(4)對其欲做的決定,仔細分析利弊得失。
(5)為其尋求人格中的亮點,增其自我了解,並提昇自我概念
。
(6)改善親子關係。
(7)協助青少年開始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八)撰寫相關表格:
1.電話關懷紀錄表
2.開案─填寫個案紀錄表及輔導紀錄紙
(1)紀錄撰寫之原則
A.需讓自己和別人由紀錄中了解個案服務之狀況。
B.簡單扼要掌握重點並需詳實。
C.確實、客觀、具體。
D.完整、連貫不片斷。
E.字跡工整。
(2)撰寫表格:如附表依紀錄表逐次詳實填寫
A.會談次數。
B.會談日期。
C.會談時間。
D.服務對象:如案主、案母、案父、案主親友或其他機構
人員等。
E.服務方式:家訪、晤談、電話或信件。
(3)紀錄會談內容
A.內容:包括晤談內容、輔導方法,可分為摘要式或對話
式。
B.診斷評估:運用上述資料做診斷評估。
C.下次輔導計劃:根據診斷評估擬定下次輔導計劃。
D.會談日期、時間。
(4)其他注意事項
A.時效性之掌握,把握時間在晤談及訪視完畢後一週內立
即紀錄。
B.保密:個案紀錄不可攜離少輔會,惟可攜帶空白表格填
寫紀錄。
C.不在公開場合紀錄,絕不洩漏個案資料,並按時繳交督
導並與其研討。
D.簽名及紀錄日期以示負責。
3.結案:撰寫結案報告表
(1)接受訪視或輔導服務之少年有下列情形,經與督導討論後
,可考慮予以結案。
(2)結案條件
A.行為改善
B.進入司法處遇
C.遷移
D.行蹤不明
E.無再犯之虞
F.結案報告撰寫內容如附表
G.無輔導意願
4.進行追蹤輔導,填寫追蹤輔導紀錄表
(1)追蹤輔導為期一年,前半年每月一次,後半年每三個月一
次,每次追蹤輔導後,填寫追蹤輔導紀錄表。
(2)追蹤輔導時如發現當事人符合開案條件,則再行開案。
二、行政組兼在隊服務組:
(一)目的:有效結合社會資源,協助組內行政事務,並促進其對輔
導組工作之了解,以利參與少年犯罪防治工作。
(二)工作項目:
1.辦公室值班:每週固定擇一日,每次二小時,每月四次。
(1)籌劃推廣輔導業務,及其他本會工作之推展配合。
(2)接聽電話。
2.整理文書檔案:
(1)整理個人資料。
(2)建立志工資料及服務時數登記。
(3)剪報。
(4)協助相關資料統計及人文地理資料搜集。
3.預防少年犯罪宣導活動。
4.其他交辦事項。
5.每月參與行政會議一次,拹調聯繫各組相關業務。
伍、志工管理:
一、行政系統:循本會行政系統管理志工運作等問題。
二、督導系統:邀請相關機構擔任義務諮詢工作,負責個案問題等諮詢
。
三、志工系統:遴選適當人員擔任下列人員
(一)隊長:志工團體總召集人。
(二)小組長:志工成員分為行政組及輔導組兩組,各遴選一小組長
,負責志工團體協調聯繫及訪視進度等管理。
(三)幹部:遴選康樂、總務、行政等幹部,負責相關少年輔導等行
政工作。
1.康樂:志工聯誼性活動設計。
2.總務:志工基金管理、活動採購等。
3.行政:相關文宣製作、檔案管理、計算志工服務時數等。
四、志工倫理守則:
(一)切勿任意洩漏公務機密或炫燿工作者個人身分、未經本會同意
代表機構對外發表意見或評論。
(二)應遵守機構規定,以輔導職責重於個人利益,輔導個案及服務
時不應接受饋贈、報酬。
(三)應以本會辦公室地址、電話為聯絡地址、電話。
五、聘期:志工聘期為二年,服務期間由本會發給工作證,供訪視少年
及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使用,不得轉介他人或作為輔導工作以外
之身分證明,期滿前離職需繳回。
工作證或聘書遺失者應提出申請補發新證,否則有冒用之情事由當
事人負責。
六、工作要求:
(一)輔導組:
1.參加督導:
(1)應主動了解詳細工作內容,並隨時與督導討論工作情形,
以了解工作上遭遇之困難。若發現問題超出能力所能處理
時,應立即與專任人員或督導討論協商。
(2)半年內請假不得超過三次,遲到採累計時間,超過50分鐘
,視為請假一次。
2.在職訓練:為增進專業工作知能,因故無法參加,應繳交心
得報告,未交者,視為請假一次。
3.個案服務:每月最少家訪一次及電話關懷一次。
4.紀錄:個案紀錄應於服務後三日內完成,於督導時間交予督
導,有關紀錄品質、撰寫時間及撰寫次數應案時並完整。
5.請假:如因故無法進行輔導工作、參加在職訓練,應事先項
專任人員請假,聘期內不得連續超過三個月,請假騎間停發
車馬費。
6.其他事項:有關機構辦理活動或另行頒布之規定應積極配合
。
(二)行政組:
1.值班:每月值班時數應達四次,累計時數八小時。
2.服務:有關值班機構要求完整事項應於規定時間內完成並應
符合標準,值班時間應撰寫值班日制。
3.參加月會及相關活動:每月應參加月會,如有相關宣傳活動
亦應配合參加。
4.在職訓練:為增進專業工作知能,因故無法參加,應繳焦心
得報告,未交者,視為請假一次。
5.請假:如因故無法進行值班月會、參加在職訓練,應事先向
專任人員請假,聘期內不得連續超過三個月,請假期間停發
車馬費。
6.其他事項:有關機構辦理活動或另行頒布之規定應積極配合
。
七、考核及獎勵辦法:考核期間一次為三個月,考核方式以點數計,參
加督導、訓練、值班及紀錄交次數及機構交辦事項第一次以一點計
,紀錄品質及服務品質部份則酌予加、扣分,辦法如下:
八、離職:若因故離職,需先予督導討論、復予專任人員同意,並填寫
離職報告書及辦妥以下手續:
(一)負責輔導之個案少年工作應結案或轉介處理。
(二)繳回工作證、聘書及借用物品。
九、應遵守本會上述規定,不符合者,本會得予以解聘。
十、志工車馬補助及保險:志工服務期間每位酌發補助車馬費及承保意
外險。(本項經費由本費於年度編列經費項下支應)。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完善處,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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