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勞工諮詢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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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紀念先總統  蔣公百年誕辰,擬以具體行動擴大服務勞工,
    適時協助勞工解決困難,特於本府設立「雲林縣勞工諮詢服務中心」
    加強辦理勞工諮詢服務,答詢勞工疑難問題,以安定勞工生計。

二、依據:
  (一)臺灣省加強推行社會工作員制度實施要點。
  (二)臺灣省七十五年度社會工作員業務研討會一般提案第一案。
  (三)雲林縣七十六年度推行社會工作員制度實施計劃。
  (四)雲林縣七十六年度社會工作服務細部執行計劃。

三、實施要領:
  (一)指導單位:臺灣省政府。
  (二)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雲林縣政府社會科。
  (四)設置地點:
        1.現址:本府社會科。
        2.勞工休閒活動中心完成後,擬搬入設置。
  (五)專線電話:擬申請裝設。
  (六)服務對象:
        1.本縣轄內各公司廠場從業員工,包括事業主與員工及其家屬。
        2.本縣各項職業勞工及其家屬。
        3.失業或即將加入就業市場者。
  (七)服務項目:
        1.勞工法令問題諮詢服務。
        2.勞工在工作生活情緒之疏導服務。
        3.勞工急難個案輔導服務。
        4.失業或即將加入就業市場者職業訓練轉介服務。
        5.失業或即將加入就業市場者就業輔導轉介服務。
        6.就業市場通報公告。
        7.辦理勞工生活、人際關係座談會或講座。
        8.辦理勞工休閒服務。
        9.其他勞工問題諮詢與轉介服務。
  (八)接案來源:
        1.勞工主動申請。
        2.各產、職業工會或廠場轉介。
        3.社會工作員引介。
        4.大眾傳播工具刊登消息。
        5.諮詢服務中心主動發掘或規劃。
        6.其他機構轉介。
  (九)服務方式:
        1.受理登記:由諮詢服務中心及社會工作員斗六、西螺、虎尾、
          水林中心受理。
        2.轉介服務:依受理內容聯繫諮詢服務轉介網之單位或個人協助
          處理。
        3.電話諮詢。
        4.個別晤談。
        5.函件輔導。
        6.家庭訪視服務。
        7.工廠訪視。
        8.社會資源運用。
        9.教育推廣。
         (1)問卷設計與調查。
         (2)休閒服務。
         (3)專題演講與座談。
       10.團體輔導。
  (十)服務時間:
        成立之日起於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週六上午九時
        至十二時。

四、組織與人員:
  (一)建立雲林縣勞工諮詢服務轉介網。
        1.為提供正確與適當之諮詢服務,特成立諮詢服務轉介網,以充
          實諮詢中心之服務品質。
        2.諮詢服務轉介網由左列機構或個人組成。
         (1)雲林縣政府社會科。
         (2)雲林縣總工會暨勞工法律服務中心。
         (3)各產、職業工會常務理事及秘書代表。
         (4)律師公會。
         (5)臺灣省南區國民就業輔導中心斗六、北港就業服務站。
         (6)社工員斗六、西螺、虎尾、水林服務中心。
         (7)其他相關單位或熱心勞工福利之個人。
  (二)雲林縣勞工諮詢服務中心業務執行小組:
        1.為策劃與執行諮詢服務中心各項業務成立本小組。
        2.諮詢服務中心業務執行小組人員名冊。
         (1)主任  由社會科科長擔任。
         (2)組長  由社會科勞工行政股股長擔任。
         (3)組員  由社會科勞工行政股科員擔任計二名。
         (4)組員  由社會工作員勞工服務小組擔任計六名。
        3.勞工諮詢服務中心之輪值工作,由右列執行小組組員輪流擔任
          。

五、設備:
  (一)電話乙支。
  (二)「雲林縣勞工諮詢服務中心」標示牌乙面。
  (三)印戳乙支。
  (四)辦公室桌椅乙套。
  (五)各項服務紀錄文具表格。

六、經費:本諮詢服務中心各年度所需經費,由本縣社會福利基金編列預
    算支付。

七、其他:
  (一)本計劃於呈請縣長核准後實施。
  (二)本計劃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