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院看護費補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

二、目的:
    為照顧本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減輕其自行負擔之傷病醫療住院
    看護費用,協助其獲得妥善之照護。

三、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未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罹患嚴重傷病住
    院治療,無力負擔應自行負擔之住院看護費用者。

四、補助原則:
    以申請人住院期間,經醫師證明需聘雇專人看護者為限,如為中低收
    入戶者,其每月自行負擔之住院看護費用需累計超過三萬元或最近三
    個月累計超過五萬元以上。

五、補助標準:
    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千元,無日數限制。中低收入戶每人每
    日最高補助五百元,一年內最高補助九萬元。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住院或出院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表
        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人領款收據。
        2.本人郵局帳號封面影本。
        3.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須經醫師證明該病住院期間確
          需聘僱專人看護)
        4.申請人僱請專人看護之證明。
        5.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附看護者身分證影本、看護訓練證書)。
        6.全戶戶籍謄本。
        7.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二)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時,應就相關文件予以初核,符合條
        件者即填造申請表函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複核。
  (三)本府於收到申請文件後,應儘速核定,經審定符合補助資格者,
        應即依規定辦理補助費之核發。

七、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助,並
    追回其已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