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處理原則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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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提出應計算人口因特殊
情形未履行扶養義務而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未共同生活及未有財物資助切結書。
(二)未共同生活及未見財物資助證明書。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判決書、調解委員會會議紀錄、調
解筆錄、訴狀等資料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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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列未履行扶養義務之案件,備齊文件後,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派員前往訪視評估並填具個案訪視評估表後予以認定,本府派
員辦理訪視時得自行前往或由村(里)長、村(里)幹事陪同前往。
各項保護(兒少、老人、身心障礙者等)服務之個案,經評估並簽奉
核可需列冊低收入戶予以安置照顧者,其應計算人口以未盡扶養義務
予以排除不計算人口無須再行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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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本府派員訪視評估認定未履行扶養義務而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後
,申請人應於一年內依法律程序針對未履行扶養義務人請求給付扶養
費,逾期未提出者,得拒絕受理申請人提出應計算人口未履行扶養義
務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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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工作能力者,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法院判決確定
,始得提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盡扶養義務:
(一)對申請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
、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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