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規範依據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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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終了(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應依規定時間檢附核定簽呈、契約及相關文件辦理預算保留:
(一)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未及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
辦理支付者。
(二)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惟經費已核定動支辦理(包括核定補助
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案件)。
經費屬上級政府計畫型補助者,應取得補助機關同意保留繼續支用之
文件,併同縣自籌配合經費保留。
工程管理費之保留,工程已完工者,以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為限
;尚未完工者,按未完工之工程比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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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終了(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
任者,其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應敘明原因並檢附核定簽呈及相關文
件,專案簽奉核准後,始得辦理預算保留:
(一)發包賸餘款,因計畫經費尚未執行完畢確有保留之必要者。其經
費屬上級政府計畫型補助者,應取得補助機關同意保留繼續支用
之文件併同縣自籌配合經費保留。
(二)縣庫負擔經費且已核定動支,惟逾二年尚未辦理工程發包者。
(三)經核定應用於災害復建及搶修搶險工程之災害準備金。
(四)符合預算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屬跨年度計畫預算繼續性經費之按
年分配額,未經使用部分。
(五)已積極辦理,因不可抗拒之因素,經費尚未核定動支,惟已對外
承諾之施政計畫,基於政府誠信原則,需繼續辦理完成,如重新
編列預算緩不濟急且下年度預算無法調整支應。
(六)經費屬上級政府計畫型補助者,應取得補助機關同意保留繼續執
行之文件併同縣自籌配合經費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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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以前年度核准保留之應付歲出款或應付歲出保留款,於次年一
月十五日止尚未支用,其符合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之情形,應重新申
請辦理保留,其餘應停止支用並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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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歲出預算保留款不得申請變更用途,亦不得互相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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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歲出預算保留應填具書表及備妥證明文件如下:
(一)書表部分,按本年度部分及以前年度部分,分別編製下列書表各
一式三份(本府各單位各一式九份):
1.歲出保留申請封面。
2.本年度歲出保留申請總表。
3.以前年度歲出保留申請總表。
4.本年度歲出保留申請明細表。
5.以前年度歲出保留申請明細表。
(二)申請保留證明文件,係指契約、簽呈、預付費用請撥單、補助機
關同意保留函文、分期付款表等相關資料,並詳列保留金額計算
式,俾利審查。
(三)預付費用辦理保留者,應檢附支付憑證(包括預付簽案)影印本
,並依規定於申請表內敘明未及沖回之原因,並訂定收回及轉帳
時限。
(四)應至公務預算會計資訊系統申請,登錄保留資料並列印歲出保留
申請總表及明細表。另填列保留表時,若實支數與支付單位之數
字有不符之處,請註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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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申請辦理歲出預算保留,應於每年一月二十日前提出,由本府
主計處及財政處審核核定。各機關未依照規定期限辦理保留,其所發
生需要保留而逾期不能辦理保留之責任,應由各機關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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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留案件經費屬中央補助款者,應於辦理保留前向中央對口機關一併
申辦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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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特別預算之保留,準用本作業規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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