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大量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本作業程序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二、對公共安全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其他特殊情形,如災情慘重,
    縱未達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之標準,仍須依照本作業
    程序處理。

三、本縣消防局、衛生局及急救責任醫院,平時應辦事項如下:
  (一)消防局:
        1.督導救災救護指揮科及各消防分隊等,與衛生局及各急救責任
          醫院間,維持無(有)線電通訊網之暢通,以應事故發生時之
          通報,及相關醫療機構及人員、救護人員、車輛、藥品器材等
          之調度。
        2.積極督導救災救護指揮科每日統計各急救責任醫院所提供之醫
          療資源狀況,以應事故發生時收治傷病患之需。
        3.辦理年度消防救護人員訓練(含再教育)及事故防範、救護宣
          導工作,以提高救護人員及民眾救護技能。
  (二)衛生局:
        1.應採任務編組方式成立「重大事故緊急應變小組」,其成員至
          少應包括局長、副局長、秘書及緊急醫療救護、防疫、食品衛
          生、檢驗、藥品管理等業務科室主管及承辦人。務必要能達到
          二十四小時隨時可動員之狀況,以辦理事故發生時之緊急醫療
          救護、傳染病防治、家戶衛生輔導、食品衛生、檢驗及藥品衛
          材管理等工作。
        2.督導各急救責任醫院確實儲備急救所需藥品、器材及完成救護
          隊編組,以應災害發生時,可立即提供緊急醫療救護服務。
        3.負責大量傷病患救護演習之緊急醫療救護及救護車輛之調派事
          宜。
        4.彙整統計轄區內各急救責任醫院之醫療資源,以利病患轉診事
          宜。
  (三)急救責任醫院:
        1.隨時提供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科)相關醫療救護諮詢。
        2.訂定年度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處置計畫,報衛生局備查並副知
          消防局。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建立院內緊急指揮及聯絡系統。
         (2)指定急診及急救業務負責人。
         (3)除急診室建制照常維持外,其餘醫護及行政人員均採任務編
            組方式成立緊急醫療作業小組,以應大量傷病患救護之機動
            調度。
         (4)選定院內臨時急救場地,如於急診室不敷使用時,可利用走
            廊及適當空間,擴充臨時病床,以收容傷病患。
         (5)儲備急救所需藥品、器材及擔架推床等,以應事故之現場急
            救處理及院內接送傷病患。
         (6)強化院內外之無(有)線電話通訊設備,並熟練無線電使用
            方法,以利緊急聯繫。
         (7)年度大量傷病患緊急處置訓練及演練事項。

四、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科接獲報案之作業程序
  (一)詢明事故地點、種類、範圍及可能之傷病患人數,以決定是否須
        提供大量支援,再依事故地址指派該轄及鄰近消防分隊救護技術
        員、急救責任醫院等之救護人員前往搶救。
  (二)除應立即通報縣長外,並通知消防局長、衛生局長及警察局長,
        並按如附件(1)之通報系統陳報。
  (三)通報衛生局協調傷病患要送往之急救醫院急診室預作準備。
  (四)救災救護指揮科之執勤人員為判斷傷病情,得請示急救責任醫院
        。

五、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採取相關措施如下:
  (一)消防局:
        1.陳請現場救災救護總指揮官召集各相關單位,分配任務及確定
          聯絡方法。必要時得聯繫電信警察隊支援災難現場無線電通訊
          之橫向聯繫事宜。
        2.指派事故所在地及鄰近救護區之消防救護隊前往搶救,並回報
          救災救護指揮科。
        3.視事故災情之需要,擇定安全地點,通知衛生局及急救責任醫
          院開設急救站,以收容事故傷病患。
        4.負責事故傷病患之脫困,並採取初步之急救措施,迅速送往急
          救站急救或送往最近急救責任醫院救治。
        5.督導救災救護指揮科,隨時登記事故傷病患人數、傷病情及收
          集事故之救災救護相關資料陳報縣長。
        6.若事故情況極為嚴重,超出該醫療區域緊急醫療救護之處理能
          力,得由救災救護指揮科協調相鄰醫療區域之救護人員、救護
          車及急救責任醫院等跨區支援,必要時得陳報衛生局轉報行政
          院衛生署(南區緊急應變中心)、內政部消防署予以必要之協
          助。
  (二)衛生局:
        1.會同現場救災救護總指揮官,勘查事故現場,視需要擇定安全
          地點,以開設急救站。
        2.立即動員該區有關責任醫院之救護隊及救護車等馳赴現場救援
          ,如需開設急救站時,應樹立紅十字站牌或旗幟,救護人員配
          戴由現場消防局或衛生局人員統一發給之紅十字臂章(或穿紅
          十字背心)以資識別。救護站內設置如附件 (2),可視實際
          狀況增減,並應將事故種類、地點、時間、傷亡人數及處理情
          形等,陳報縣長及行政院衛生署。
        3.督促急救站積極搶救自事故現場救出之傷病患,除予持續之檢
          傷分類及急救處理外,並儘速依個別之傷病情況,轉送至該醫
          療區域之合適急救責任醫院救治,務必給予最妥適之治療。
        4.登錄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管理系統,建立「災害事件檔」以
          利各急救責任醫院登入個案相關資料,本局彙整傷亡人數、救
          護情形等,陳報縣長及局長。
  (三)警察局:
        1.派員管制交通、維護現場安全及維持災區治安。
        2.現場進出人員之管制,以防閒雜人等進入。
        3.劃定救護車進出路線及集結區,以利傷病患及急救所需物資之
          運送。
        4.視災情之需要,協助疏散災區民眾。
        5.罹難者屍體之協調處理及報請司法機關相驗事宜。
        6.協助犯罪偵查事項。
        7.將事故之處理情形,循警察通報系統,陳報內政部警政署。

六、消防局、衛生局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之後續處理如下:
  (一)消防局應就大量傷病患事故之發生原因及所造成生命、財產之損
        害及所採取之相關處置情形等,立即報告縣長及通報內政部消防
        署。
  (二)衛生局應請消防局提供資料,填列「地區災害緊急醫療救護傷患
        通報表」 (如附件(3)),立即報告縣長及電傳行政院衛生署
        。並對事故傷病患之就醫情形,繼續追蹤。得視情況繼續辦理災
        區傳染病監視、家戶衛生輔導及食品衛生管理情形等事項。

七、其它未盡事宜,依照緊急醫療救護法及雲林縣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暨
    相關醫療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