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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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緊急醫療工作之相關諮詢,特依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條規定設置雲林縣政府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辦理本縣緊急醫療救護相關諮詢或審查事項,其任務如下:
  (一)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及實施方案之諮詢。
  (二)急救責任醫院之指定方式及考核事項之諮詢。
  (三)轉診爭議事項之審查。
  (四)關於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
  (五)救護技術員督導考核事項之諮詢。
  (六)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事項之諮詢。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七人至十五人,
    由縣長就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派)兼之,
    其聘期均為一年,期滿並得續聘。
    前項委員由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律專
    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得分組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每組成員六人至十人,並以一人為
    召集人,均由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委員擔任。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三人,均由主任委員就該項業務現
    職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六、本會每年至少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必要時
    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
    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或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
    。

七、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出席委員得
    酌給出席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