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衛生局所屬衛生所醫療門診系統收據管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所有條文

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以下簡稱各衛生所)運用電腦化衛生所
    醫療門診系統收據管理作業,為健全內部稽核機制,俾利查核,特訂
    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衛生所醫療門診系統收據管理及使用之機關為各衛生
    所,直屬機關機關為本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三、本作業規範所指之醫療門診系統收據,係由各衛生所使用衛生所醫療
    門診系統依實際門診項目,並按中央健保局給付標準及雲林縣衛生局
    所屬衛生所門診收費基準計價,收費後掣給繳費人之收據。

四、各衛生所辦理醫療門診,因應電腦化作業,醫療門診系統收據採以二
    聯式電腦票證。

五、收入憑證之核章應依序由經辦(手)人、主辦出納、主辦主(會)計
    及機關長官,由左至右核章。惟因應電腦化作業,醫療門診系統收據
    除經辦(手)人及主辦出納應於收款時加蓋職章外,其餘章戳得以套
    印方式,僅印職稱不加姓名,遇有人事更替無需重印。

六、各衛生所醫療門診系統收據之使用、報告及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衛生所因應電腦化作業,其報表係以電腦系統自動統計產製。
  (二)各衛生所醫療門診收據,應使用醫療門診系統印製之收據一式二
        聯,一聯交繳款人,一聯由衛生所存查。
  (三)電腦當機或其他因素導致無法列印收據時,可另行開立紙本收據
        ;當電腦系統回復正常運作後,補登於醫療門診系統內,其自行
        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之管理,應依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各項收入
        憑證管理要點辦理。
  (四)受理掛號櫃台經辦員應於當天下午結帳時列印現金日報表及作廢
        現金日報表,連同現金、醫療門診系統收據及作廢之醫療門診系
        統收據(二聯)於當天送交出納人員核對點收、核章。
  (五)出納人員應將所收現金連同現金日報表依規定辦理繳庫,不得挪
        移墊用。
  (六)出納人員應將現金日報表、作廢現金日報表、醫療門診系統收據
        及作廢之醫療門診系統收據,各一份連同繳款書送會計單位入帳
        、備查。

七、各衛生所現金日報表、作廢現金日報表、醫療門診系統收據及作廢醫
    療門診系統收據之保存年限,應按號碼順序,登記保管,其保管期限
    除法令另有規定,保管年限至少兩年。

八、各衛生所醫療門診系統收據管理情形,主管單位得隨時派員抽查,如
    有違反本作業規範規定者,得依情節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