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01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所稱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指經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
  保存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
  落、文化景觀。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減徵標準如
  下:
  一、地價稅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五十。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由主管機關
  於登錄後三十日內,將建物及基地坐落面積列冊通報稅捐機關辦理減徵
  。其有變更或減徵原因消滅時亦同。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自登錄當年
  (期)起減徵地價稅,當月份起減徵房屋稅。減徵原因消滅者,自次年
  (期)恢復課徵地價稅,次月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