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主動辦理災害稅捐減免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為有效協助災民減輕稅負及災後重建工作負擔,並維護災區民眾權益
    ,於災害發生時即時主動勘查受災情形,主動辦理減免及輔導轄區內
    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各項稅捐減免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稅目: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

三、服務小組:為建立稅捐減免作業機制,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
    」,由雲林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副局長任召集人,秘書任副召
    集人,納稅服務科、房屋稅科、土地稅科、消費稅科科長及各分局主
    任為小組委員,各稅承辦人員為小組組員。

四、作業方式及減免規定
  (一)作業方式:
        1.轄區內發生各類重大災害:
         (1)立即召集本局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委員,分責處理相關事
            宜。
         (2)相關業務單位應於災害發生後一週內,填報「雲林縣稅務局
            受理災害減免辦理情形統計表」(如附件),送納稅服務科
            彙整陳核;納稅服務科為掌握稅捐減免情形,必要時得定期
            或視實際需要請各相關業務單位提供報表。
        2.依雲林縣消防局、雲林縣警察局、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村里
          辦公處等有關機關或人員出具之名冊或證明文件主動辦理稅捐
          減免,或依據新聞媒體報導由相關單位主動派員實地勘查,瞭
          解受災情形,輔導納稅義務人於災害發生後規定期限內檢具證
          明文件提出申請。
        3.加強與村里長之聯繫,納稅義務人為前款之申請者,由村里長
          協助收件。
  (二)減免規定:
        1.房屋稅
         (1)受重大災害,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
            ,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
            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2)房屋因遭受天然災害,經公所認定聯外交通中斷致無法正常
            使用者,無法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
         (3)房屋遭受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以實際淹水日為準,每
            三十日停徵一個月房屋稅,不足三十日者以三十日計。
         (4)本目之(1) 至本目之(3) 之減免,依縣政府、各地政事務所
            、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處或其他機關函送清冊憑參勘查辦
            理。
        2.地價稅
         (1)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
            用時,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地價稅全免。
         (2)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
            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3.使用牌照稅
         (1)汽車及一百五十一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暫停
            使用,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停駛、註銷登記手續者
            ,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之前一日。
         (2)汽車及一百五十一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須修復,但未向監
            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其修復期間即視同停駛車輛,使用
            牌照稅按實際修復日數減免。
         (3)當年度已開徵使用牌照稅,如因本目之(1) 原因而溢繳者,
            應檢附村里辦公處、消防局、警察局及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
            開具之災害受損證明(本目之(2) 請附修車廠證明),於災
            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退還其未使用期間或修復
            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4)未能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之案件能否追溯適用之
            特殊個案依財政部函示辦理。
        4.娛樂稅
         (1)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因災害而遭受損害者,其娛樂稅
            之查定,由本局消費稅科或虎尾、北港分局派員實地勘查,
            依勘查結果,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算查
            定銷售額,主動辦理減徵娛樂稅。
         (2)申請期限為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五、宣導方式
  (一)由本局納稅服務科主動發布新聞稿、擴大網站宣導或洽有線電視
        、廣播電台等,宣導災害減免稅捐之條件及便民服務措施,以達
        到普遍知悉之宣導效果。
  (二)業務單位派員就近實地勘查時並分送災害減免稅捐申請書表及宣
        導資料,或透過村里辦公處分送,供災區納稅義務人參考運用。

六、本要點稅捐減免規定自一百零二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