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有效協助災民減輕稅負及災後重建工作負擔,並維護災區民眾權益
,於災害發生時即時主動勘查受災情形,主動辦理減免及輔導轄區內
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各項稅捐減免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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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稅目: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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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小組:為建立稅捐減免作業機制,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
」,由雲林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副局長任召集人,秘書任副召
集人,納稅服務科、房屋稅科、土地稅科、消費稅科科長及各分局主
任為小組委員,各稅承辦人員為小組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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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方式及減免規定
(一)作業方式:
1.轄區內發生各類重大災害:
(1)立即召集本局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委員,分責處理相關事
宜。
(2)相關業務單位應於災害發生後一週內,填報「雲林縣稅務局
受理災害減免辦理情形統計表」(如附件),送納稅服務科
彙整陳核;納稅服務科為掌握稅捐減免情形,必要時得定期
或視實際需要請各相關業務單位提供報表。
2.依雲林縣消防局、雲林縣警察局、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村里
辦公處等有關機關或人員出具之名冊或證明文件主動辦理稅捐
減免,或依據新聞媒體報導由相關單位主動派員實地勘查,瞭
解受災情形,輔導納稅義務人於災害發生後規定期限內檢具證
明文件提出申請。
3.加強與村里長之聯繫,納稅義務人為前款之申請者,由村里長
協助收件。
(二)減免規定:
1.房屋稅
(1)受重大災害,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
,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
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2)房屋因遭受天然災害,經公所認定聯外交通中斷致無法正常
使用者,無法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
(3)房屋遭受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以實際淹水日為準,每
三十日停徵一個月房屋稅,不足三十日者以三十日計。
(4)本目之(1) 至本目之(3) 之減免,依縣政府、各地政事務所
、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處或其他機關函送清冊憑參勘查辦
理。
2.地價稅
(1)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
用時,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地價稅全免。
(2)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
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3.使用牌照稅
(1)汽車及一百五十一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暫停
使用,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停駛、註銷登記手續者
,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之前一日。
(2)汽車及一百五十一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須修復,但未向監
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其修復期間即視同停駛車輛,使用
牌照稅按實際修復日數減免。
(3)當年度已開徵使用牌照稅,如因本目之(1) 原因而溢繳者,
應檢附村里辦公處、消防局、警察局及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
開具之災害受損證明(本目之(2) 請附修車廠證明),於災
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退還其未使用期間或修復
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4)未能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之案件能否追溯適用之
特殊個案依財政部函示辦理。
4.娛樂稅
(1)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因災害而遭受損害者,其娛樂稅
之查定,由本局消費稅科或虎尾、北港分局派員實地勘查,
依勘查結果,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算查
定銷售額,主動辦理減徵娛樂稅。
(2)申請期限為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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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宣導方式
(一)由本局納稅服務科主動發布新聞稿、擴大網站宣導或洽有線電視
、廣播電台等,宣導災害減免稅捐之條件及便民服務措施,以達
到普遍知悉之宣導效果。
(二)業務單位派員就近實地勘查時並分送災害減免稅捐申請書表及宣
導資料,或透過村里辦公處分送,供災區納稅義務人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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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稅捐減免規定自一百零二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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