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閱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24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本要點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雲林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以服務社會大眾,保存
      本地文獻,提供圖書資訊,推廣社會教育為主要任務。
  三、本館為保障資訊自由與資訊公平享有,提供民眾平等使用本館館藏
      及閱覽設備。
貳、閱覽流通
  四、本館開放時間:參考室:週三至週日上午8:30至11:30 ;下午1:30
      至5:00書庫、期刊室:週二至週日上午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
      館)視聽室、兒童閱覽室:週三至週五下午1:30至5:00週六至週日
      上午8:30至11:30 ;下午1:30至5:00星期一及國定假日為全館休館
      日;星期二參考室、視聽室、兒童閱覽室休館,不對外開放。
      寒暑假期間,視聽室、兒童室配合學童坐息,週三至週五開放時間
      增加上午8:30至11:30時段。
  五、借閱證申請:民眾應憑本館及本縣各鄉鎮圖書館發給之借閱證辦理
      圖書資料借閱。
      六歲以上之民眾得申請本館借閱證,應檢具以下證件:
      1.本國國民應憑國民身分證、有效駕照或戶口名簿申請。
      2.外籍人士、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應憑護照、居留證或旅行證申請
        。
      申請借閱證須於本館開放時間內親自到館辦理。
      十二歲以下之兒童得由其家長或監護人檢具雙方證件代為辦理。
      借閱證如遺失,應立即向本館掛失登記後,由本館辦理補發。若因
      未掛失發生冒用情事,應自負相關賠償責任。
  六、資料借閱:民眾外借本館圖書資料,應憑發給之借閱證,親自辦理
      借閱手續。
      每人最多可借五冊,每冊借期三十天,不予續借。
      借閱圖書資料逾期未歸還者,每冊逾期一日以停借一日計,以此類
      推。
      遺失本館圖書資料,應購置原圖書資料賠償;如無法購得,應以內
      容相同、性質類同且價值相當,經本館認可者賠償。附件遺失視同
      整套賠償。
  七、下列圖書資料限館內閱覽:
      1.參考工具書(例如字典、辭典、百科全書、年鑑等)。
      2.善本書、珍版書及特藏資料。
      3.其他標明限館內閱覽之資料。
  八、本館配合館際合作得提供書刊互借、複印及列印服務,本館酌收服
      務費,其標準另訂之。
參、視聽資料及電腦設備使用
  九、民眾進入本館視聽室,須憑本人之借書證、身分證、駕照、學生證
      借閱視聽資料。
      本館視聽資料須於館內使用,不予外借,並不得使用本館視聽設備
      觀看私有之影帶及光碟。
      每人每日限借閱視聽資料乙次,無人預約時,則不受此限。
  十、本館提供電腦設備供民眾查檢各項書目資訊及網路資源。
      民眾應憑借閱證、身分證、駕照、學生證,於現場親自登記使用時
      間,每人每次以半小時為限,每次至多登記一個時段。登記使用時
      間逾五分鐘仍未前來使用,則視同棄權。
肆、館內使用規範
  十一、讀者進入本館,請遵守下列事項:進入館內須衣冠整潔,保持安
        靜;應將行動電話、呼叫器等電訊設備改為靜音或關閉為維護環
        境整潔,不得有吸煙、飲食、高聲談笑、推銷商品、佔位睡覺或
        影響閱覽秩序之行為。
        使用館內電腦嚴禁下列行為:
        1.自行安裝軟體、更改電腦內部設定及網路非法活動。
        2.散播電腦病毒。
        3.下載非法軟體。
        4.上色情網站、聊天室及使用線上遊戲。
        5.從事商業行為。
        複印資料限本館典藏之資料,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之規定。
        讀者如患法定傳染病、心神喪失、酒醉、衣冠不整或攜帶寵物及
        危險物品者,為維護其讀者安全,本館得拒絕其入館。(視障讀
        者攜帶導盲犬除外)七歲以下兒童,須由家長或監護人陪同入館
        ,並隨身照顧,不得單獨留置館內。
        讀者私人物品應存放儲物櫃,但貴重物品應隨身攜帶,如有遺失
        ,本館不負賠償之責。
        讀者竊取或損毀本館館藏圖書資料及設施、設備時,本館得視情
        節輕重或損壞情形,暫其借閱資格、取消借閱權利,或依法要求
        賠償。
        凡不遵守規定者,本館人員得隨時請其離開。情節嚴重者,本館
        得暫停或停止其入館權利。
  十二、為達服務及管理之一致性,本縣鄉鎮圖書館適用本規則之內容;
        開放時間部分,依各館現況另予訂定。
  十三、本要點於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