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圖書館閱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27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本要點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雲林縣政府文化處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以服務社會大眾,保存本
    地文獻,提供圖書資訊,推廣社會教育為主要任務。

三、本館為保障資訊自由與資訊公平享有,提供民眾平等使用本館館藏及
    閱覽設備。

  貳、閱覽流通
四、本館開放時間: 
    書庫、期刊室:
    星期二~五09:00-20:00(中午不休館)
    星期六、日09:00-17:00
    兒童室:
    星期三~日09:00-17:00(中午不休館)
    參考室:
    星期三~日09:00-12:00      13:30-17:00
    視聽室:
    星期三~五13:30-17:00
    星期六、日09:00-12:00      13:30-17:00
    星期一及國定假日為全館休館日;星期二參考室、視聽室、兒童閱覽
    室休館,不對外開放。
    寒暑假期間,視聽室配合學童坐息,週三至週五開放時間增加上午
    09:00至12:00時段。

五、借閱證申請: 
    民眾應憑本館及本縣各鄉鎮圖書館發給之借閱證辦理圖書資料借閱。
    0歲以上之民眾得申請本館借閱證,應檢具以下證件:
    1.本國國民應憑國民身分證、有效駕照或戶口名簿申請。
    2.外籍人士、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應憑護照、居留證或旅行證申請。
    申請借閱證須於本館開放時間內親自到館辦理。十二歲以下之兒童得
    由其家長或監護人檢具雙方證件辦理兒童借閱證。
    借閱證如遺失,應立即向本館掛失登記後,由本館辦理補發。若因未
    掛失發生冒用情事,應自負相關賠償責任。

六、資料借閱:
    民眾外借本館圖書資料,應憑發給之借閱證,親自辦理借閱手續。
    每人最多可借八冊,每冊借期三十天,不予續借。
    借閱圖書資料逾期未歸還者,每冊逾期一日以停借一日計,以此類推
    。
    遺失本館圖書資料,應購置原圖書資料賠償;如無法購得,應以內容
    相同、性質類同且價值相當,經本館認可者賠償。附件遺失視同整套
    賠償。

七、下列圖書資料限館內閱覽:
    1.參考工具書(例如字典、辭典、百科全書、年鑑等)。
    2.善本書、珍版書及特藏資料。
    3.其他標明限館內閱覽之資料。

八、本館配合館際合作得提供書刊互借、複印及列印服務,本館酌收服務
    費,其標準另訂之。

參、視聽資料及電腦設備使用    
九、民眾進入本館視聽室,須憑本人之借書證、身分證、駕照、學生證借
    閱視聽資料。
    本館視聽資料須於館內使用,不予外借,並不得使用本館視聽設備觀
    看私有之影帶及光碟。
    每人每日限借閱視聽資料乙次,無人預約時,則不受此限。

十、本館提供電腦設備供民眾查檢各項書目資訊及網路資源。 
    民眾應憑借閱證、身分證、駕照、學生證,於現場親自登記使用時間
    ,每人每次以半小時為限,每次至多登記一個時段。
    登記使用時間逾五分鐘仍未前來使用,則視同棄權。

肆、館內使用規範    
十一、讀者進入本館,請遵守下列事項: 
      進入館內須衣冠整潔,保持安靜;應將行動電話、呼叫器等電訊設
      備改為靜音或關閉。
      為維護環境整潔,不得有吸煙、飲食、高聲談笑、推銷商品、佔位
      睡覺或影響閱覽秩序之行為。
      使用館內電腦嚴禁下列行為:
      1.自行安裝軟體、更改電腦內部設定及網路非法活動。
      2.散播電腦病毒。
      3.下載非法軟體。
      4.上色情網站、聊天室及使用線上遊戲。
      5.從事商業行為。
      複印資料限本館典藏之資料,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
      規定。
      讀者如患法定傳染病、心神喪失、酒醉、衣冠不整或攜帶寵物及危
      險物品者,為維護其他讀者安全,本館得拒絕其入館。(視障讀者
      攜帶導盲犬除外)
      七歲以下兒童,須由家長或監護人陪同入館,並隨身照顧,不得單
      獨留置館內。
      讀者私人物品應存放儲物櫃,但貴重物品應隨身攜帶,如有遺失,
      本館不負賠償之責。
      讀者竊取或損毀本館館藏圖書資料及設施、設備時,本館得視情節
      輕重或損壞情形,暫停其借閱資格、取消借閱權利,或依法要求賠
      償。
      凡不遵守規定者,本館人員得隨時請其離開。情節嚴重者,本館得
      暫停或停止其入館權利。

十二、為達服務及管理之一致性,本縣鄉鎮圖書館適用本規則之內容;開
      放時間部分,依各館現況另予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