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雲林縣文化基金會監督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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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財團法人雲林縣文化基金會(以
    下簡稱文化基金會)監督考核事宜,特制定本要點。
    文化基金會監督考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文化基金會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應受本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
    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文化基金會自用之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
        ,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文化法人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設立基金之現
    金總額,並不得少於新台幣 500萬元。
    文化法人之財產不得存放非金融事業機構,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
    文化基金會應建立組織、人事、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並報本府備查
    。

三、文化基金會應依下列規定建立會計年度,並接受本府派員檢查:
  (一)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
  (二)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三)設置會計簿籍;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報告經報本
        府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四)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各種憑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
        決算報告經報本府備查之日起保存五年。
  (五)決算除應依預算費用科目列報外,另應依年度辦理業務活動列載
        各項活動之經費支出。
  (六)有附屬作業組織者,附屬作業組織之會計事項應獨立作業,年度
        所得應列歸法人之收入統籌運用。

四、文化基金會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時,應
    將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

五、文化基金會應依設立宗旨,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同前一
    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決算報告、財產清冊於每年二月底前,報本府備
    查。但依前條規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延至四月底前函報本府備查
    。
    受政府捐助累計超過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時,每年應由本府將其年度
    預算書、決算書,送本縣縣議會審議。

六、文化基金會之業務,本府得成立五人至七人考核委員會,執行監督考
    核,考核項目如下:
  (一)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二)年度重大措失及業務辦理情形。
  (三)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四)會計帳簿及憑證之保存。
  (五)公益績效。
  (六)其他事項。
    前項檢查,必要時得聘請專業人士協助辦理,並得請有關機關派員會
    同為之。

七、文化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
  (三)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具完備之會計憑證。
  (四)拒絕、妨礙或規避本府檢查。
  (五)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六)經費開支不當。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文化基金會於收到糾正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善。

八、文化基金會從業人員薪資,應依行政院修正「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
    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九、文化基金會從業人員績效獎金,應予相關管理規定中納入獎金發給規
    範,並報本府核定或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