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財團法人雲林縣文化基金會(以
下簡稱文化基金會)監督考核事宜,特制定本要點。
文化基金會監督考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
二、文化基金會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應受本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
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文化基金會自用之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
,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文化法人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設立基金之現
金總額,並不得少於新台幣 500萬元。
文化法人之財產不得存放非金融事業機構,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
文化基金會應建立組織、人事、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並報本府備查
。
|
三、文化基金會應依下列規定建立會計年度,並接受本府派員檢查:
(一)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
(二)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三)設置會計簿籍;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報告經報本
府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四)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各種憑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
決算報告經報本府備查之日起保存五年。
(五)決算除應依預算費用科目列報外,另應依年度辦理業務活動列載
各項活動之經費支出。
(六)有附屬作業組織者,附屬作業組織之會計事項應獨立作業,年度
所得應列歸法人之收入統籌運用。
|
四、文化基金會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時,應
將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
|
五、文化基金會應依設立宗旨,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同前一
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決算報告、財產清冊於每年二月底前,報本府備
查。但依前條規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延至四月底前函報本府備查
。
受政府捐助累計超過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時,每年應由本府將其年度
預算書、決算書,送本縣縣議會審議。
|
六、文化基金會之業務,本府得成立五人至七人考核委員會,執行監督考
核,考核項目如下:
(一)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二)年度重大措失及業務辦理情形。
(三)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四)會計帳簿及憑證之保存。
(五)公益績效。
(六)其他事項。
前項檢查,必要時得聘請專業人士協助辦理,並得請有關機關派員會
同為之。
|
七、文化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
(三)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具完備之會計憑證。
(四)拒絕、妨礙或規避本府檢查。
(五)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六)經費開支不當。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文化基金會於收到糾正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善。
|
八、文化基金會從業人員薪資,應依行政院修正「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
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九、文化基金會從業人員績效獎金,應予相關管理規定中納入獎金發給規
範,並報本府核定或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