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公共藝術專戶收支管理及運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公共藝術設置經費,
    特設置雲林縣公共藝術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專戶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文化處。

三、本專戶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提撥
        之經費。
  (二)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三)中央政府補助款項收入。
  (四)指定於公共藝術之捐贈收入。
  (五)本專戶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四、本專戶資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二)辦理公共藝術之管理維護。
  (三)公共藝術之教育推廣及人才培訓。
  (四)其他公共藝術相關事項。
  (五)本專戶得視業務之必要聘僱工作人員,辦理公共藝術及專戶相關
        業務。
    辦理前項第一款及第五款之事項,應報雲林縣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
    其第一款成果應報本府備查。

五、本專戶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並解繳縣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