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公共藝術設置經費,
特設置雲林縣公共藝術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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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專戶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文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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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專戶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提撥
之經費。
(二)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三)中央政府補助款項收入。
(四)指定於公共藝術之捐贈收入。
(五)本專戶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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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專戶資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二)辦理公共藝術之管理維護。
(三)公共藝術之教育推廣及人才培訓。
(四)其他公共藝術相關事項。
(五)本專戶得視業務之必要聘僱工作人員,辦理公共藝術及專戶相關
業務。
辦理前項第一款及第五款之事項,應報雲林縣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
其第一款成果應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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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專戶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並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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