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聯合服務中心派駐人員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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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便民服務績效及有效發揮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之單一窗口功能,提升
    服務品質,增進縣民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有關單位應指派熟諳法令、業務並具主動、積極之工作態度與
    服務熱忱之專責人員於本中心提供相關業務之服務,並受本中心指揮
    、監督及考核。
三、派駐服務人員辦理下列各單位單一窗口服務項目:
  (一)法令諮詢業務。
  (二)解答縣政疑難問題。
  (三)輔導辦理各單位案件申請手續。
  (四)供應各類文宣書表。
  (五)協助代填申請書表及文件之影印。
  (六)安排民眾申請會見縣長。
  (七)引導服務:辦理洽公、申辦、來賓、尋人等引導服務。
四、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中
    午亦派員輪值)。
五、服務態度及作業要領:
  (一)受理縣民申請、查詢時,態度應親切誠懇、和顏悅色,且聲音大
        小適中,言詞表達講求藝術,並發揮高度耐心,以負責語氣從容
        解答,不得有敷衍應付情事及倨傲粗魯言行。
  (二)接聽電話應注意電話禮貌,洽談問題如超越權責範圍或非個人所
        能解答,應明確告知對方並請業務熟諳人員答覆。
  (三)不能即刻解決之問題,服務人員應引導至各局室或委婉說明,並
        詳實紀錄民眾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便民服務案件登記表及所
        詢內容,移請主管業務單位辦理。主管單位於案件送達後盡速處
        理,並於文到十日內將辦理情形復知民眾及副知計畫室,以利追
        蹤管制。
  (四)各單位派駐本中心服務人員,應將每月承辦件數送本中心彙整統
        計及檢討分析紀錄。
  (五)各單位應提供業務宣導資料或簡介,存放本中心櫃臺,提供民眾
        參閱諮詢之用。
  (六)服務人員應愛心輪值及配戴識別證,且衣著應力求整潔。
六、考核與獎懲:
  (一)服務中心應本客觀、公正原則,對服務人員品德生活、工作、勤
        惰隨時考核並作成紀錄,據以辦理獎懲。
  (二)對於問題處理適當、態度和靄、服務熱忱有禮並有具體事實之派
        駐人員,本中心得專案或定期簽請敘獎。
  (三)派駐期間倘發現有行為失檢、挑撥是非、懈怠職務、擅離工作崗
        位及不遵從指揮者,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依規定簽報議處並得隨
        時免除派駐。
  (四)派駐人員服務成績優異者,得予作為升遷重要依據。
七、派駐人員應準時上、下班,請假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並
    由指定代理人經本中心主任核準後始得離開工作崗位,以免櫃臺業務
    停頓。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