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民意調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八九)會
    研字第一八九九五之一號函。
二、目的:
    為加強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民意調查工作之協調配
    合,提升民意調查品質及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之民意調查係指運用社會科學研究法以瞭解民眾對政府施
    政意見之調查。調查主題包括:
  (一)在特定政策形成前之調查。
  (二)在特定政策執行後之調查。
  (三)針對民眾對各機關施政品質滿意度之調查。
  (四)針對機關內部人員滿意度之調查。
  (五)其他與施政有關之調查。
四、本府民意調查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委託學術機構、團體或專家學者辦理。
  (二)委託專業民意調查機構辦理。
  (三)由本府自行辦理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五、本府民意調查應依下列步驟依序辦理.
  (一)確立調查目的。
  (二)調查設計(包括確定調查地區、對象、樣本數、抽樣設計及調查
        方法)。
  (三)問卷設計及試測。
  (四)調查執行。
  (五)資料整理。
  (六)統計分析。
  (七)撰寫報告。
六、本府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辦機關及調查機構。
  (二)調查主旨。
  (三)調查過程與方法(包括調查時間、調查對象、調查方式、調查方
        法、樣本數、抽樣誤差及信賴區間、資料處理及分析方法等)。
  (四)調查發現與建議。
  (五)問卷。
  (六)其他必要事項。
七、本府調查結果之發布應由縣長核可,並配合施政理念審慎為之。在發
    布前應先與調查結果有關之單位協調以為發布之參考。
    前項調查結果之發布,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辦機關及調查機構。
  (二)調查時間。
  (三)調查對象。
  (四)調查方式。
  (五)抽樣方法。
  (六)樣本數。
  (七)抽樣誤差及信賴區間。
  (八)調查發現。
  (九)問卷。
八、本府調查報告應送交各單位作為制定政策及評估績效之參考。如無機
    密性者,可送交有關學術機構研究參考。
九、本府調查報告資料應予保留,以便隨時取用。
十、為提昇本府民意調查功能,應依其業務狀況辦理下列事項:
  (一)培養辦理民意調查人力,並籌編預算妥為規劃民意調查工作。
  (二)得依調查需要,組成調查作業任務編組小組進行之。
  (三)加強主管人員民意調查之觀念與在職訓練,以培養主管人員民意
        調查能力。
  (四)得就承辦民意調查績優人員給予獎勵。
十一、本府應於每年元月底以前將本年度預定辦理之民意調查計畫摘要表
      ,提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臨時性調查案亦同。並於調查
      完成後,將調查報告提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