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電腦教室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為加強電腦教室(以下稱本教室)之設備管理與維護,並
    充分發揮設置功能暨資訊教育之推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管理單位為雲林縣政府計畫室。
三、本教室供各項資訊研習活動,為考量設備管理等各項因素,僅以提供
    本府各單位承辦資訊研習(需實際操作電腦)活動之運用為原則。
四、借用本教室應於借用期日二週前填寫「腦教室借用申請表」,經管理
    單位核准後,開立「使用保證書」,始完成登記借用手續。
五、辦妥洽借電腦教室使用後,因故不使用,應於使用前三日辦妥退借手
    續。未辦妥退借手續者,視同放棄使用,其單位或申請人一年內不得
    申請借用。
六、各單位借用本教室辦妥手續後,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停止或延
    期使用本教室,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一)有特殊需要或因上級臨時交辦活動者。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借他人使用者。
  (三)有損本教室場所各項設施。
七、本教室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整潔維護,和用畢後場地、設備之整潔
    及垃圾處理,均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八、使用本教室設備應遵守有關之規定,使用之設備及布置均應事前經本
    課同意,用畢後應恢復原狀。
    如有損壞或遺失,得由管理單位洽詢廠商評估修復其費用由申請人或
    借用單位負責,不得異議。
九、異常狀況之處理:
  (一)操作過程如有異常時,請填寫「電腦異常反應處理單」。
  (二)請勿隨意重新開機,造成錯誤的使用觀念及設備的折損。
十、本教室外借期限以一週為限,如有特殊情形,經管理單位同意得以延
    長。
十一、本教室全面禁菸,並嚴禁帶零食及飲料入內。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電腦教室借用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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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電腦教室借用申請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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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      │申請人及主管    │          │
│        │      │(簽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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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名稱│      │活動總人數│    │連絡電話:│
│        │      │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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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日期│    年    月    日    午    時至    │
│        │    年    月    日    午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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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附加│1、麥克風有線(  )支              │
│        │2、麥克風無線(  )支              │
│        │3、看      版(  )張              │
│設備器材│4、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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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1、使用本場地、設備等應事先申請登記│
│        │    核准,應保持環境整潔及安全。    │
│        │2、使用本場地不得任意拆卸及搬動任何│
│        │    設備,使用完畢後,使用單位應負責│
│        │    場地清潔及恢復原狀。            │
│        │3、使用本場地及各項設備,如有遺失或│
│        │    毀損,借用單位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
│        │    償。                            │
│事    項│4、不可攜帶飲料及食物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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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副│      │課│      │承│      │
│  │      │主│      │  │      │辦│      │
│任│      │任│      │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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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腦異常反應處理單
┌───────────────────────┐
│        雲林縣政府電腦異常反應處理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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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應人│    │反應日期│    │
│單位名稱├───┼───┼──┼────┼──┤
│        │      │電  話│    │傳    真│    │
├────┼───┴───┴──┴────┴──┤
│機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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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狀況說明│                                    │
│        │                                    │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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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應方式│□電話  □書面(傳真)              │
│        │□其他(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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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處理情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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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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