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為加強電腦教室(以下稱本教室)之設備管理與維護,並
充分發揮設置功能暨資訊教育之推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管理單位為雲林縣政府計畫室。
三、本教室供各項資訊研習活動,為考量設備管理等各項因素,僅以提供
本府各單位承辦資訊研習(需實際操作電腦)活動之運用為原則。
四、借用本教室應於借用期日二週前填寫「腦教室借用申請表」,經管理
單位核准後,開立「使用保證書」,始完成登記借用手續。
五、辦妥洽借電腦教室使用後,因故不使用,應於使用前三日辦妥退借手
續。未辦妥退借手續者,視同放棄使用,其單位或申請人一年內不得
申請借用。
六、各單位借用本教室辦妥手續後,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停止或延
期使用本教室,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一)有特殊需要或因上級臨時交辦活動者。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借他人使用者。
(三)有損本教室場所各項設施。
七、本教室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整潔維護,和用畢後場地、設備之整潔
及垃圾處理,均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八、使用本教室設備應遵守有關之規定,使用之設備及布置均應事前經本
課同意,用畢後應恢復原狀。
如有損壞或遺失,得由管理單位洽詢廠商評估修復其費用由申請人或
借用單位負責,不得異議。
九、異常狀況之處理:
(一)操作過程如有異常時,請填寫「電腦異常反應處理單」。
(二)請勿隨意重新開機,造成錯誤的使用觀念及設備的折損。
十、本教室外借期限以一週為限,如有特殊情形,經管理單位同意得以延
長。
十一、本教室全面禁菸,並嚴禁帶零食及飲料入內。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電腦教室借用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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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電腦教室借用申請表 年 月 日│
├────┬───┬────────┬─────┤
│申請單位│ │申請人及主管 │ │
│ │ │(簽章) │ │
├────┼───┼─────┬──┼─────┤
│活動名稱│ │活動總人數│ │連絡電話:│
│ │ │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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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日期│ 年 月 日 午 時至 │
│ │ 年 月 日 午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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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附加│1、麥克風有線( )支 │
│ │2、麥克風無線( )支 │
│ │3、看 版( )張 │
│設備器材│4、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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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1、使用本場地、設備等應事先申請登記│
│ │ 核准,應保持環境整潔及安全。 │
│ │2、使用本場地不得任意拆卸及搬動任何│
│ │ 設備,使用完畢後,使用單位應負責│
│ │ 場地清潔及恢復原狀。 │
│ │3、使用本場地及各項設備,如有遺失或│
│ │ 毀損,借用單位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
│ │ 償。 │
│事 項│4、不可攜帶飲料及食物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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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副│ │課│ │承│ │
│ │ │主│ │ │ │辦│ │
│任│ │任│ │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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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異常反應處理單
┌───────────────────────┐
│ 雲林縣政府電腦異常反應處理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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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應人│ │反應日期│ │
│單位名稱├───┼───┼──┼────┼──┤
│ │ │電 話│ │傳 真│ │
├────┼───┴───┴──┴────┴──┤
│機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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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狀況說明│ │
│ │ │
│ │□附件 │
├────┼──────────────────┤
│反應方式│□電話 □書面(傳真) │
│ │□其他(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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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處理情形│ │
│ │ │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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