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機關文書處理時限暨管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3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及適用範圍
一、目的:為落實文書流程管理,提升行政效率,依據行政院頒「文書處
    理手冊」、「文書流程管理手冊」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二)鄉(鎮、市)公所。

貳、權責劃分: 
    為有效發揮文書流程管理功能,應以機關內每一成員對公文處理的自
    我管理為主,文書單位及專責管制單位查催處理為輔,故公文流程管
    理乃屬全面性、整體性作業。茲提供有關權責劃分原則如下:
一、單位職責:
  (一)每一成員應自行檢查事項:
        1.經辦文件:須遵照院頒「文書處理手冊」規定辦理,確保公文
          品質,並應依規定期限辦結。
        2.管制會稿、會辦時效:確遵文書簡化精神辦理,即急要文件須
          會辦者應進行親會面洽、同一文件請三個以上單位會核,宜複
          製同時送會;送(收)會外機關公文則按速件處理。
        3.業務處理流程簡化:各層級人員就其承辦業務應主動檢討作業
          程序,簡化工作流程,以提升公文處理時效。
        4.承辦人員對經辦文件,自陳核(判)起至發文止,應負文件全
          程各階段查詢之實;如查催發生困難時應簽報單位主管。
        5.掌握簽辦時效,力求在本過程可使用時間限期內辦結。如案情
          複雜,必須展期才能辦出,或在處理過程中發生困難,應即分
          析案情考量應展期日數,並於屆滿處理時限以前,敘明理由與
          展期日數,申請權責主管核准展期。
        6.單位承辦人員若有遺失公文,應先至原發文單位索取原文影本
          辦結,並將辦結之公文簽請機關首長核准銷號(簽應加會政風
          室、計畫室);案件已簽辦但未存檔已遺失又無原文影本可辦
          者,應蒐集與該案有關結案資料簽請機關首長核准銷號(簽應
          加會政風室、計畫室)。
  (二)單位收發人員職責:
        1.逐日檢查公文處理紀錄,對將屆預定辦結期限之案件宜預先告
          知提醒承辦人,對逾期案件未依規定辦理展期手續者或受會逾
          時辦理者,應依機關所訂稽催相關規定辦理稽催,並將查催資
          料提供單位主管參處。
        2.承辦人員已奉核准之展期紀錄,於電腦中作展期登錄管制,並
          依展延之限期日期辦理稽催。
        3.配合計畫室辦理調卷分析需要,協助提供相關之資料。
        4.管制登錄本單位每一公文處理流程經過及使用時間。
  (三)各級單位主管職責:
        1.充分掌握查催資料,即時督促每一成員作業時效。
        2.在權責內核准展期案件,對本單位逾期案件未辦理展期者,應
          即督促人妥適處理,並予告誡。
        3.落實執行職務代理制度,督促代理人確實於時限內辦妥應代辦
          公文,避免積壓公文情事。
       (1)職務代理人應實際代其處理公文,因特殊情形,無法代為處
            理時,應由主辦課長(或其代理人)負責處理。
       (2)職務代理人或其主管課長,均因差假不能處理公文時,應由
            局室主管或其代理人,負處理之責;屬員之差假,應嚴格審
            核,其承辦案件久未清結者,應責成清理後始得派遣公差。
        4.對一般公文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核准調整來
          文處理速別,或指定授權人員核准調整之。
        5.對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作業,宜與相關單位商訂原則後再行處
          理,避免因往來會稿而延誤時效。
        6.對超過處理時限三十日以上之待辦案件,應向上級主管機關報
          備,並會管制單位處理。
  (四)各機關主辦研考業務單位(人員):
        1.每週應查詢收發人員登記公文情形,發現錯誤,應指導改正。
        2.對於逾限未結案件個別稽催,經二次稽催,承辦單位仍延不辦
          理及答覆原因者,以故意積壓公文論,簽報議處並限期清理,
          追蹤至結案為止。
        3.定期列印稽催報表,檢討稽催成果,提報機關首長核閱。
        4.每月應製作上月份「公文處理時效統計表」(附件一),每月
          十五前依限提送主管機關。
        5.協同文書單位、資訊單位建置機關公文管理資訊系統,推動公
          文電腦化作業。
        6.調卷分析檢核內容,發覺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時,應即簽辦。
        7.查收發、繕校、監印及檔案管理作業情形,如發現未依照本要
          點之規定辦理時,應作成檢查紀錄表依規定簽報。
        8.存查案件應予抽查,如發現應辦而存查案件,除退回承辦單位
          重辦外,並按情節輕重簽處。
        9.逾期公文,由研考人員調卷分析各階段處理時間,如有積壓情
          事者,填寫逾期公文延誤情形紀錄送積壓人員申復理由;申復
          期間以七日為限,如有特殊情形,最遲不得超過十日,逾期申
          復以放棄申復論;積壓責任判明後,陳報機關首長核定。
       10.對所屬機關公文查詢及文書作業每年應定期檢核﹔並對檢核成
          績較差機關輔導或實施作業講習。
  (五)機關首長(副首長或幕僚長)職責
        1.審核展期超過三十日以上的案件及專案管制案件。
        2.審核管制案件及特殊性案件。
        3.對超過處理時限三十日以上的案件,責成有關單位或人員限期
          結案。
        4.提示改進方法。
二、公文查詢:
  (一)各機關實施公文查詢之範圍如下:
        1.機關與機關間,得相互查詢。
        2.經辦人員間,得相互查詢。
        3.人民對於本身有關之公務文件,得申請查詢。
  (二)下列各款文件,不辦理查詢:
        1.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密之案件。
        2.各機關內部便箋通知。
        3.無須辦理之複製文書、公報、通報、報表或其他印刷品。

參、處理時限 
    各類公文處理時限,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下列規定:
一、一般公文:
  (一)最速件:一日。
  (二)速件:三日。
  (三)普通件:六日。
  (四)會辦文件:送會單位應以「二小時」之時限遞送;受會單位應按
        「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三小時」、「普通件一日」之時限
        辦理。
二、限期公文:
  (一)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二)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文
        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三)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四)開會、會勘通知單或來文中指定日期開會、會勘、開標、驗收並
        經正式收文編號者,依其指定期限為結案日期。
三、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
    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四、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各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自
    行規定。
五、人民申請案件: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
    限表」與案件之性質,區分類別、項目,予以限期處理。
六、人民陳情案件:除法令另訂有時限者,其處理時限為十日,因案情複
    雜未能在規定期限辦結者,可簽由機關首長核准得以專案處理,期限
    為三十天。
七、列管案件:應依列管機關(單位)所訂之預定完成期限處理。
八、其他特殊案件﹕包括計畫、設計,研究、法規、法令解釋、控案、糾
    紛案、調查、偵查、鑑定、蒐集資料或季節性會辦公文,應由承辦單
    位專案擬訂處理期限,並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後依限處理。
九、訴願案件:應依「訴願法」之規定辦理。
    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由本府收文單位之主管或業務單位之
    課長以上人員核定後,調整來文處理速別。
    各類規定之公文處理時限,除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人民陳請案
    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或其他依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扣除假
    日計算。

肆、公文處理時限計算標準與管制方式:
一、公文處理時限計算標準:
  (一)答復案件:自總收文之次日起至發文之日止(包括會搞、會簽、
        陳核、繕校時間),所需天數扣除例假、紀念日及節日,為實際
        使用天數;其送會本機關以外機關之時間,得以扣除。
  (二)彙辦案件:自所彙辦公文最後一件收文之次日起,至發文之日止
        ,所需日數扣除假日,為其使用日數;其餘彙辦公文於全案辦結
        時,以存查公文計算。
  (三)併辦案件:自首件收文之次日起,至發文之日止,所需日數扣除
        假日,為其發文使用日數;其餘併辦公文於全案辦結時,以存查
        公文計算。
  (四)創稿案件:
        1.交辦案件:自交辦之日起,至發文之日止,所需日數扣除假日
          ,為其發文使用日數。
        2.先簽後稿案件:自首次簽辦之日起,至發文之日止,所需日數
          扣除假日,為其發文使用日數。
        3.直接辦稿案件:自辦稿之日起,至發文之日止,所需日數扣除
          假日,為其發文使用日數。
  (五)限期公文:依下列方式,自收文之次日起,計算發文使用日數:
        1.未逾來文所訂期限,而實際處理日數超過六日者,以六日計算
          ;未超過六日者,以實際處理日數計算。
        2.逾越來文所訂期限者,依實際處理日數計算。
        3.處理限期公文過程產生之彙(併)辦案件,於全案辦結時,以
          存查公文計算。
    送會本機關以外機關者,自送會之日起,至退會收到之日止,期間得
    予扣除。
二、專案管制案件、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列管案件
    、其他特殊案件:
  (一)以「依限辦結」與「逾限辦結」為計算基準。在規定處理時限內
        辦結者列為「依限辦結」,超過規定處理時限辦結者列為「逾限
        辦結」。
  (二)人民申請案件因不合法定程式或手續時,主辦單位應詳細說明,
        一次通知補正。通知補正或因適用法令疑義而層轉核釋者,自其
        通知、函轉之日起,至補件、釋復之日止,所經過之期間得予扣
        除。
  (三)人民陳情案件因等待其他機關資料或因適用法令疑義而層轉核釋
        者,自其層轉之日起,至函復、釋復之日起,所經過之期間得予
        扣除。
三、處理時限,除以時為計算基準者,以一小時為計算單位外,以半日為
    計算基準;未滿半日,以半日計算;超過半日未滿一日,以一日計算
    ;其區分基準為中午一時三十分。
四、處理時限之計算,除以時為計算單位者,自收文時算起,其餘一律以
    收文之次日起算;但收文當日辦結者,以半日計算。
    前項各款案件各階段之處理時間,因註記不明確或未註記者,一律以
    該階段最長時間認定。
五、公文管制方式:
    公文管制區分為以文管制及以案管制,原則上一般文書採取以文管制
    方式管理,限期案件、列管案件、專案管制案件、人民申請案件、人
    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或其他指定案件等則採取以案管制。
六、承辦人員不能如期辦竣之案件:
  (一)應在預定結案日屆滿前申請展期(附件二),以二次為限每次展
        期不得超過十日,由單位主管核准。但情形特殊為須第三次展期
        或展期超過一個月以上者,應報請機關首長以專案方式處理。
  (二)限期案件辦理展期前,應於預定結案日前應先行協調通知來文機
        關。
  (三)展期申請奉准核定後,收發人員應於電腦展期系統登載(案由、
        總收文字號、收文日期、限辦日期、展延結案日期、展期次別、
        展延期間、展期原因及陳核事項等)基本資料以備查考。

伍、考核獎懲
一、獎勵部份:
  (一)依本府各單位每個月公文排名前三名一年達六次以上單位,單位
        主管記功一次;本府各課(隊)每個月公文排名前三名,一年達
        六次以上單位,課(隊)長嘉獎一次。
  (二)承辦人員整年度公文處理速度達90﹪者,嘉獎二次;各課(隊
        )有二位以上承辦人員整年度公文處理速度達90﹪者,課(隊
        )長嘉獎一次。
  (三)承辦人員年度內公文量達二百件(不含存查案件)且無逾期及積
        壓公文及應辦而存查規避稽催情形者嘉獎一次。
  (四)負有稽催責任人員年度確實依規定稽催者,單位主管、課(隊
        )長、承辦人員嘉獎一次;如與第一款重覆者不予敘獎。
  (五)各機關(學校)經年度公文考核結果,成績九十分以上列為特優
        一名,單位首長(校長)、主辦主管(總務主任)、研考人員(
        文書組長)記功一次;成績八十五分以上列為優等一名,單位首
        長(校長)、主辦主管(總務主任)、研考人員(文書組長)嘉
        獎二次;成績八十分以上列為甲等一名,單位首長(校長)、主
        辦主管(總務主任)、研考人員(文書組長)嘉獎一次。
  (六)本府各單位收發人員經年終考核結果,排名前三名者,編制內人
        員及約聘僱人員嘉獎二次,臨時人員則送請由各單位作優先續聘
        僱之考量。
二、懲處部份:
  (一)公文無故逾期,依下列規定辦理懲處:
        1.逾限一倍以上未滿二倍者:糾正或警告。
        2.逾限二倍以上未滿五倍者:申誡一次。
        3.逾限五倍以上未滿十倍者:記過一次。
        4.逾限十倍以上者:記過二次。
        5.一人同時發生積壓數件或經懲處後仍無故積壓者,加重議處;
          情節重大者,單位主管、核稿人員〈副主管或專員、技正〉、
          課長連帶處分;機關首長之逾限責任由上級機關就有關資料專
          案處理。
  (二)本府各承辦人員一個月內,逾期結案件數,達六件以上者申誡一
        次;當年度第二次相同情況發生者申誡二次;第三次記過一次;
        第四次記過二次。
  (三)承辦人員為規避稽催與規避管制用存查銷號,再以創稿發文,利
        用行文會稿銷號應行簽辦而予存查,年度內查有二件以上者,申
        誡一次;倘情節重大者加重議處。
  (四)收發人員資料登錄不確實,作業有積壓,編制內人員及約聘僱人
        員申誡一次,臨時人員則送各單位作是否續聘之依據。
  (五)本府各單位每個月公文排名後三名一年達六次以上單位,單位主
        管申誡一次;本府各課(隊)每個月公文排名後三名,一年達六
        次以上單位,課(隊)長申誡一次。
  (六)承辦人員年度內遺失公文二件者,申誡一次,年度內遺失公文三
        件者申誡二次;倘情節重大者加重議處。
  (七)各機關(學校)經年度公文考核結果,成績六十五分以下單位,
        單位首長(校長)、主辦主管(總務主任)、研考人員(文書組
        長)申誡一次。
  (八)各機關人員如有將承辦公文私自交與他人或攜出、傳送或發生公
        文遺失洩密時,按情節輕重,簽報首長議處。
三、本要點規定應予獎懲之人員,由研考單位擬具獎懲類別,簽報機關首
    長核定。

陸、本實施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