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辦理監察院所提糾正、函請改善
    及委託調查案件,依據「監察院糾正調查案件追蹤管制作業注意事項
    」第六點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對於監察院糾正調查案件(以下簡稱監察案件
    )作業方式:
  (一)為能有效控管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公文時效,內部作業採「監
        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及「公文管理系統」雙軌作業追蹤管制。
  (二)承辦員回復函以單軌作業方式上傳「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
  (三)「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由本府計畫室資訊課設定與操作,本
        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執行。
三、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對於監察案件追蹤管制工作劃分如下:
  (一)本府計畫室:
        負責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監察案件之追蹤管制及聯繫協調事宜
        。
  (二)本府各單位研考人員暨登記桌人員:
        負責該單位監察案件追蹤管制及對上級機關研考單位之聯繫協調
        事宜。
  (三)所屬機關研考人員:
        負責該機關監察案件追蹤管制及對上級機關研考單位之聯繫協調
        事宜。
  (四)本府行政室:
        依據「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接收該類公文後傳送本府各單位
        暨所屬機關研考人員「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暨登記桌人員「
        公文管理系統」。
四、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追蹤管制方式如下:
  (一)本府計畫室:
        對逾限尚未答復案件,應至該系統列印紙本文稽催;超過處理時
        限三十日以上末結案件應予個案分析處理,如逾期二個月尚未辦
        結者,應分別調查原因、分析責任,簽報機關首長核處。
  (二)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研考人員:
        對逾限尚未答復案件,應即稽催。
  (三)業務單位承辦人員:
        1.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收到行政室文書課傳送之該類案件後,
          應依限期將答復內容登錄該系統。
        2.案情複雜且一時無法辦結之監察案件,應於限期內將辦理情形
          及未能結案之原因先行登記錄監察案件管理系統。
五、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對於積壓公文以延誤之天數為懲處基準,延誤
    天數之計算基準依「雲林縣各機關文書處理時限及管制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六、各級承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申誡處分:
  (一)各該負責階段辦理時間依據「雲林縣各機關文書處理時限及管制
        作業要點」公文處理時限基準,逾限二倍以上,未滿五倍者。
  (二)違反「雲林縣各機關文書處理時限暨管制作業要點」規定,致生
        重大違誤逾期情事者。
  (三)改分、移辦、會簽公文無故逾三天以上為之者。
  (四)行政室文書課分文當日未開系統辦理該類案件者。
    前項辦理情形應視其原因及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一次或二次申誡處
    分。
七、各級承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過處分:
  (一)一人同時積壓數件公文,情節重大者。
  (二)依公文處理時限,逾限五倍以上,無正當理由者。
  (三)改分、移辦、會簽公文無故逾一週以上為之者。
    前項辦理情形應視其原因及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一次或二次記過處
    分。
八、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主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連帶責任:
  (一)明知屬員有前點情事未積極督促辦理者,應負連帶責任。
  (二)對屬員應辦而簽擬存查之重大案件予以批准,且未持續督促辦理
        ,致延誤公務者。
  (三)對屬員處理公文流程明顯之疏失未予糾正,致生嚴重逾限情事者
        。
  (四)該類公文於承辦人員送判後,未能儘速核閱或督促,致重大違誤
        逾期者。
    前項連帶責任之懲處,以不超過承辦人員之懲處額度為原則。
九、本注意事項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