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發揮陳情案件時效管制功能,提
高陳情案件處理速度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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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單位及所屬一級二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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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陳情案件處理流程如下:由行政處文書科收文輸入公文管理系統
後送各主辦單位辦理,並由計畫處追蹤管制、考核、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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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子郵件陳情案件處理流程如下:由本府聯合服務申心收件後,以系
統分送各單位(處)局長室及各單位派駐聯合服務中心櫃台人員,該
類案件由聯合服務中心以系統追蹤管制、計畫處考核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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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般陳情案件規定於交辦日期至結案日期為十日內處理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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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電子郵件陳情案件規定於交辦日期至結案日期為三日內處理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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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遇案情複雜,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將延期理由以書面告知陳
情人及有關單位;案情特殊或顧及數機關業務需會勘、協調者,可簽
請縣長核准得以專案處理,期限為二個月,並副知陳情人及有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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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辦單位應依限將陳情案件處理結果函復陳情人,並副知本府計畫處
及聯合服務中心,以憑登記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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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逾限未結陳情案件經計畫處與聯合服務中心開具催辦單,仍無法迅即
處理者,則以故意積壓公文論,簽報議處,並限期清理,追蹤至結案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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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逾限未結陳情案件,登記桌應填報「逾限未結案件檢查週報表」陳單
位主管核辦,個別稽催,經二次稽催,承辦人員仍逕不辦理及簽復原
因者,以故意積壓公文論,簽報議處,並限期清理,追蹤至結案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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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逾期陳情案件經計畫處調卷分析結果發現有積壓情形者,填造「逾
期公文延誤情形記錄表」送由承辦人員申復理由,積壓責任明確後
簽報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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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聯合服務中心每月列印之「電子郵件陳情案件統計表」並同各單位
「公文處理時效統計表」函送本府各單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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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陳情案件經查具有檢舉確實控訴性質者,受理單位應對陳情案件予
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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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陳情案件辦理情形函復陳情人時,其陳情書均應隨稿歸檔,發文後
倘發現未副知相關單位,應主動檢送該案影印本補送登記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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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民眾以電話或口頭方式陳情時,受理單位應將陳情人姓名、地址、
電話及陳訴內容予以書面記錄並依一般陳情案件處理;利用其他電
子媒體陳情時依電子郵件陳情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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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
不予處理,並送計畫處登記銷案後結案: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二次以上,而一再陳情
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
名虛報或不實著。
(四)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
機關陳情者。
(五)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六)訴訟繫屬中或已提起行政救濟者。
(七)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有前項第二款一再向原受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受理
機關得僅函知陳情人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並副知交辦機關予以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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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辦理陳情案件考核獎懲依照「雲林縣各機關文書處理時限距管制作
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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