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處理陳情案件列管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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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發揮陳情案件時效管制功能,提
    高陳情案件處理速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單位及所屬一級二級機關。

三、一般陳情案件處理流程如下:由行政處文書科收文輸入公文管理系統
    後送各主辦單位辦理,並由計畫處追蹤管制、考核、獎懲。

四、電子郵件陳情案件處理流程如下:由本府聯合服務申心收件後,以系
    統分送各單位(處)局長室及各單位派駐聯合服務中心櫃台人員,該
    類案件由聯合服務中心以系統追蹤管制、計畫處考核獎懲。

五、一般陳情案件規定於交辦日期至結案日期為十日內處理完竣。

六、電子郵件陳情案件規定於交辦日期至結案日期為三日內處理完竣。

七、遇案情複雜,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將延期理由以書面告知陳
    情人及有關單位;案情特殊或顧及數機關業務需會勘、協調者,可簽
    請縣長核准得以專案處理,期限為二個月,並副知陳情人及有關單位
    。

八、主辦單位應依限將陳情案件處理結果函復陳情人,並副知本府計畫處
    及聯合服務中心,以憑登記銷案。

九、逾限未結陳情案件經計畫處與聯合服務中心開具催辦單,仍無法迅即
    處理者,則以故意積壓公文論,簽報議處,並限期清理,追蹤至結案
    為止。

十、逾限未結陳情案件,登記桌應填報「逾限未結案件檢查週報表」陳單
    位主管核辦,個別稽催,經二次稽催,承辦人員仍逕不辦理及簽復原
    因者,以故意積壓公文論,簽報議處,並限期清理,追蹤至結案為止
    。

十一、逾期陳情案件經計畫處調卷分析結果發現有積壓情形者,填造「逾
      期公文延誤情形記錄表」送由承辦人員申復理由,積壓責任明確後
      簽報議處。

十二、聯合服務中心每月列印之「電子郵件陳情案件統計表」並同各單位
      「公文處理時效統計表」函送本府各單位參考。

十三、陳情案件經查具有檢舉確實控訴性質者,受理單位應對陳情案件予
      以保密。

十四、陳情案件辦理情形函復陳情人時,其陳情書均應隨稿歸檔,發文後
      倘發現未副知相關單位,應主動檢送該案影印本補送登記銷案。

十五、民眾以電話或口頭方式陳情時,受理單位應將陳情人姓名、地址、
      電話及陳訴內容予以書面記錄並依一般陳情案件處理;利用其他電
      子媒體陳情時依電子郵件陳情案件處理。

十六、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
      不予處理,並送計畫處登記銷案後結案: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二次以上,而一再陳情
          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
          名虛報或不實著。
    (四)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
          機關陳情者。
    (五)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六)訴訟繫屬中或已提起行政救濟者。
    (七)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有前項第二款一再向原受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受理
      機關得僅函知陳情人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並副知交辦機關予以
      結案。

十七、辦理陳情案件考核獎懲依照「雲林縣各機關文書處理時限距管制作
      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