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促進出版品之普及流通,並落實資
    訊公開,知識共享之目的,依據行政院所訂定之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補充規定所稱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係指以本府或各機關
    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下列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
    其他非書資料:
  (一)圖書:
        指法規、概況、簡介、施政工作及成果報告、專論、研究報告、
        會議報告、指南、名錄及目錄索引等出版品。
  (二)連續性出版品:
        指公報、年報、統計報告及其他定期或不定期連續性出版之政令
        宣導、學術性研究成果報告及技術性推廣服務等刊物。
  (三)電子出版品:
        指磁片及光碟等出版品。
  (四)其他非書資料:
        指地圖、視聽資料及縮影資料等出版品。

三、本補充規定之統籌專責單位為本府計畫室,負責建立出版品管理制度
    、輔導各機關出版品管理及查核事宜。

四、各機關應指定政府出版品業務之專責管理人員,本府各單位應指定出
    版品專責業務承辦人員。
    前項之專責管理人員應負責辦理出版品之申辦統一編號、分送、寄存
    、銷售等相關作業並定期管理維護。各機關專責管理人員、本府專責
    業務承辦人員名單應知會本府計畫室,人員異動時,亦同。

五、本府政府出版品業務之專責管理人由計畫室承辦人員擔任。

六、各機關編印出版品,其有關出版品統一編號及基本形制規格,應依行
    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訂頒之政府出版
    品統一編號作業規定及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其流
    程如(附表)。

七、出版品印製前,各機關(單位)專責管理人員應使用行政院研考會建
    置之政府出版品網(GPNet)申請統一編號(GPN),統一編
    號取得之後,應將出版品之封面、版權頁、目次頁、序言等書目資料
    影本各一份,傳送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請國際標準書號
    (ISBN)、出版品預行編目(CIP)或代轉申請國際標準期刊
    (ISSN)。

八、連續性出版品於每期出刊後,應上網更新最新出版年月及最新卷期資
    料;停止出刊時,應加註停刊訊息。

九、各機關(單位)辦理第六、七、八點作業時,應副知本府計畫室。

十、出版品各類編號及應於封面、書脊、封底、書(刊)名頁、版權頁等
    記載之事項,應依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規定印製或載明於出
    版品上。

十一、出版品印製前應先就分發、銷售、寄存、庫存等所需數量妥為預估
      。印製紙本時,除有特殊原因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外,應同時要求
      承印廠商提供可攜式文件格式(PDF檔)及全文電子檔。

十二、出版品印製前,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權之
      授權利用,應依著作權相關法規辦理。

十三、出版品出版後,專責人員應依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作業規定分送各
      寄存圖書館一份,並使用政府出版品網登載寄存分送紀錄,以供查
      核。

十四、出版品出版後,除依有關法令分送外,專責人員應辦理下列分送作
      業:
    (一)函送行政院研考會及國家圖書館各二份。
    (二)函送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一份。
    (三)函送行政院秘書處一份。
    (四)函送本府文化局圖書室二份寄存。
    (五)函送本府計畫室二份備查。

十五、出版品除性質上不宜者外,應儘量公開銷售,並應依行政院研考會
      訂頒之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得
      提供行政院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
      前項委託代售之酬金不得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銷售款項
      應悉數繳交縣庫。

十六、出版品如需加印、展售,得授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

十七、出版品應註記定價或工本費。

十八、出版品之定價,以印製成本為計算基礎,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
      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十九、各機關應就每種出版品自行控存至少五份,如有原始電子檔或轉製
      不同格式電子檔亦應保存。控存量以外之出版品保存期限為五年,
      逾期經簽准者,得減價出售、贈送或銷毀。

二十、各機關(單位)出版品管理之執行成效,本府計畫室得不定期派員
      查核,以為業務改進之參考。

二十一、本補充規定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