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自行研究發展案件評審獎勵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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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自行研究發展案件(以下簡稱自
    行研究)之評審及獎勵,並鼓勵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積極從事研究
    發展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自行研究,係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個人配合施政目標
    及業務需要或服務經驗提出之興革建議。
三、自行研究應於年度開始前依自行研究計畫項目表(格式如附件一)填
    報送本府,由本府計畫室彙整陳報後,按預定進度辦理。
四、自行研究報告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一)研究摘要:
        包含研究目的、預期效益、研究方法、重要發現、主要建議及政
        策意涵。
  (二)研究主旨及背景說明,含說明與現行業務之關聯性。
  (三)相關研究、文獻之檢討。
  (四)研究方法:包含研究內容、範圍、對象、限制及過程。
  (五)研究發現。
  (六)結論與建議:
        提出具體可行之改進建議,分立即可行性之建議及中、長期性建
        議。
  (七)參考文獻。
  (八)附錄或其他資料:
        如研究調查問卷、各項座談會、審查會會議紀錄、研究報告修訂
        說明表、相關統計資料、法規及文件等重要資料。
五、自行研究報告應製作封面(格式如附件二)及封底,以A4紙張、直
    式橫書打印,並於研究主文前附自行研究報告提要表(格式如附件三
    )十五份及WORD格式電子檔乙份,於研究期程完成後一個月內送
    本府計畫室辦理評審事宜。
六、為辦理自行研究案件評審,本府得成立自行研究案件評審小組(以下
    簡稱評審小組)。
七、本府評審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主任秘書、單位主管或附屬機關首長、副首長、
    參議、秘書中遴任兼之,委員單每年度由本府計畫室簽請縣長遴派之
    。
八、自行研究之評審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依其性質分別由評審委員
    初審,並填具自行研究報告評審表(格式如附件四)併同原自行研究
    本文提請評審小組複審。初、複審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與自行研究
    案件相關之本府局室主管、副主管或遴聘學者、專家出席協助審查。
九、自行研究評審標準如下:
  (一)研究方法與過程:佔百分之四十。
  (二)研究結論與建議:佔百分之三十。
  (三)研究撰作(研究架構、文字修辭):佔百分之十五。
  (四)相關研究文獻之探討:佔百分之十五。
十、自行研究獎勵標準如下:
  (一)優等獎:九十分以上者,記功貳次。
  (二)甲等獎:八十五分以上者,記功乙次。
  (三)乙等獎:八十分以上者,嘉獎貳次。
  (四)佳作獎:七十分以上者,嘉獎乙次。
    前項規定,僅適用於個人之研究案件,如為二人以上之集體研究案件
    ,則另依據具體事實辦理敘獎。
十一、另各機關及學校人員為改進行政業務,得隨時提出研究發展意見簡
      表。
附件一:自行研究計畫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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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
│  雲  林  縣  政  府    自行研究計畫項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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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研究計│研究│研究│研究期間│研究經費│備│
│  │      │    │    │〈起-迄│        │  │
│號│畫名稱│單位│人員│〉      │〈仟元〉│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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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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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說明:                                        │
│一、本表係填列本機關人員之自行研究及與有關機關│
│    人員之共同研究;共同研究請於編號欄內以“※│
│    ”註明。                                  │
│二、「研究單位」欄請填寫自行〈共同〉研究計畫之│
│    主辦機關。                                │
│三、跨年度項目請備註欄內註明。                │
│四、「研究期間」欄請依「年月」格式填寫,如    │
│    「9201-9212 」。                          │
│五、研究經費若有仟元以下位數請四捨五入,小數點│
│    以下免填列,如312.5 〈仟元〉→313 〈仟元〉│
│    。                                        │
│六、年度研究計畫項目若有異動或增刪,請依本表格│
│    式填列,並將異動或增刪情形於備註欄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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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自行研究報告名稱封面
            雲  林  縣  政  府        年  度
自行研究報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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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單位:
職稱:
姓名:
附件三:年度自行研究報告提要表
┌─────────────┬─────────┐
│附表三                    │填表人:          │
│雲林縣政府    年度自行研究│                  │
│        報告提要表        │填表日期:        │
├────┬────────┴─────────┤
│研究報告│                                    │
│名    稱│                                    │
├────┼───────┬──┬───────┤
│研究單位│              │研究│自  年  月  日│
│  及    │              │    │              │
│人    員│              │期間│至  年  月  日│
├────┴───────┴──┴───────┤
│報告內容提要:                                │
│                                              │
│                                              │
│                                              │
├───────────────────────┤
│說明:報告內容提要應包括下列三部分:          │
│      一、研究緣起與目的。                    │
│      二、研究方法與過程。                    │
│      三、研究發現與建議。                    │
└───────────────────────┘
附件四:年度自行研究報告評審表
┌───────────────────────┐
│附件四                                        │
│雲  林  縣  政  府    年度自行研究報告評審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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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研究單位│            │
│報告│                │  及    │            │
│名稱│                │人    員│            │
├──┼───┬─┬──┼────┼──────┤
│審查│      │簽│    │送審日期│  年  月  日│
│委員│      │章│    │審竣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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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
│    │                                        │
│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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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    項          目    │配分│得分│總分│
│    ├───────────┼──┼──┼──┤
│    │(一)研究方法與過程  │40%│    │    │
│    ├───────────┼──┼──┤    │
│    │(二)研究結論與建議  │30%│    │    │
│    ├───────────┼──┼──┤    │
│    │(三)報告撰作        │15%│    │    │
│    │(研究架構、文字修辭)│    │    │    │
│    ├───────────┼──┼──┤    │
│    │(四)相關研究文獻之探│15%│    │    │
│標準│      討              │    │    │    │
├──┼───────────┴──┴──┴──┤
│    │                                        │
│核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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