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列管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提升管理績
    效及施政品質,特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列管作業
    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應採電腦
    化作業,依計畫室列管(以下簡稱府列管)及各單位自行列管(以下
    簡稱單位列管),分級列管之。

三、府列管項目之選項原則如下:
  (一)擬定之專案計畫須由計畫室列管者。
  (二)年度重要計畫項目者。
  (三)公務預算公共工程金額伍佰萬元以上者。
  (四)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
  (五)其他重要年度施政計畫。

四、單位列管項目之選項原則如下:
  (一)首長指示之重要施政事項。
  (二)其他未列為由府列管之重要年度施政計畫,或由府列管項目經檢
        討後改列為單位列管或經常性工作項目。

五、年度施政計畫未列為府列管者,均應由各單位兼辦研考業務人員或指
    定專人(以下簡稱各單位兼辦研考業務人員)列管。

六、作業程序:
  (一)提送列管項目:計畫室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函請各單位依前三點
        所定選項原則,選定下年度列管項目,各單位於十二月二十日前
        提送下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選項建議表。(格式如附件)
  (二)審查列管項目:各單位提報之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選項建議表
        ,依計畫類別由計畫室彙整、審查,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單位配合
        審查。
  (三)核定作業: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經審查後,由計畫室於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簽陳縣長核定後函送各單位,並得以電子郵遞各相關
        單位供查閱。
  (四)擬訂作業計畫:年度施政計畫由府列管項目核定後,各單位兼辦
        研考業務人員應協調研擬作業計畫,並視需要製定作業管制圖,
        於一月十五日前提送計畫室。

七、列管項目之計畫執行單位應依其作業計畫貫徹執行,計畫室、各單位
    兼辦研考業務人員應確實掌握、管制執行情形,及時協助解決問題。

八、列管項目之計畫如因特殊原因,必須調整或撤銷管制時,得依行政院
    列管計畫調整撤銷作業規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九、年度中新增施政計畫項目,應依本要點規定列管。

十、各鄉鎮市公所得參照本要點,自行訂定本機關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