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核目的: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控管各單位暨所屬機
關執行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區分為社會福利、教育及基本設施三類)
之執行效能。
貳、考核範圍:執行中央一般性補助款之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
參、本府為求客觀有效執行評核作業特成立考核作業小組,置委員五人,
並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財政局局長、主計室
主任、人事室主任、計畫室主任擔任。
肆、考核報表控管:各單位(機關)執行本項各考核類型,應於年度開始
前三個月內,查填社會福利、教育及基本設施補助經費「計畫項目管
制表」、「管制簡表」及「計畫目標表」,並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
查填社會福利、教育及基本設施補助「經費執行成效一覽表」及「計
畫目標達成及執行進度控制自評表」,送本府計畫室彙辦。
伍、考核作業:
(一)平時查證:為控制執行進度及績效,本府計畫室得派員不定期進
行書面考核,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二)年終考核:各執行單位除依本計畫第肆點查填年終考核表格及提
供書面資料受考核外,必要時得會同相關單位實地查證。
陸、考核評分標準如下:
(一)計畫執行進度控制,占百分之五十。
(二)計畫目標達成度:占百分之三十。
(三)行政作業,占百分之二十。
柒、考核成績等第如下:
(一)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二)八十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三)七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六十分(含)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五)未達六十分者為丁等。
捌、各項成績評定後,其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成績優等者,單位主管、課長、主辦人員各記功一次。
(二)成績列甲等者,分數八十五分以上者,單位主管、課長、主辦人
員各嘉獎二次;分數未滿八十五分者,單位主管、課長、主辦人
員各嘉獎一次。
(三)成績列乙等者,不予獎懲。
(四)成績列丙等者,單位主管、課長、主辦人員各申誡二次。
(五)成績列丁等者,單位主管、課長、主辦人員各記過一次。
玖、同時辦理二項以上考核項目時,以各考核項目最高及最低成績擇一獎
懲,並採功過相抵方式辦理;非正式編制員工,由各單位比照本實施
計畫辦理,並列入續聘參考資料。
拾、本計畫自頒發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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