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公立學校辦理教職員成績考核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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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切實依照相關考核辦法規定核實辦理,不得
    寬濫。對考核辦法中各項各款事實之認定,有紀錄應依紀錄加以考核
    ,無明確之行政紀錄則應提報考核委員會審議公決,認真執行考核。
二、考核委員會審核重點,應針對考核辦法中所列舉各款考評條件中較抽
    象部份,例如教法是否優良、訓輔是否得法、服務是否熱忱、品德是
    否良好等方面提出評估審議,對於敬業精神欠缺、不批改作業或經常
    不參加升旗或其他規定應參加之活動,或污控濫告或生活品德不良者
    ,均應透過考核委員會審議,不得考列四條一款。
三、實習教師因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依規定不得參加成績考核(詳七
    十六年秋字第三十七期省府公報)。
四、各校教師參加與本身教學有關之各項進修或訓練等,凡經核准公假或
    帶職帶薪人員,均得列冊參加成績考核。
五、教師取得較高學歷,奉准自當年八月一日改敘之薪級,應比照進修四
    十學分成績合格提敘後之規定,不得作為上學年度成績考核之基薪(
    詳七十四年春字第九期省府公報)。
六、所謂「滿一學年」應以月為準,凡八月份到校至翌年七月仍在職者,
    均視為「滿一學年」,得參加成績考核。教師於九月初(開學前)到
    職,經核定八月份起薪,至次年七月仍在職者,視為任職屆滿一學年
    ,准予辦理成績考核(詳七十五年夏字第四十三期省府公報)。另予
    成績考核年資之計算亦同。
七、因案停聘准予復聘人員,如停聘期間在考核年度內,其任職已達六個
    月以上者,不論是否任職至年終,應准參加另予成績考核,其列冊事
    由並應於備考欄內註明。其在考核年度內,停聘期間逾六個月,即任
    職不滿六個月者,則該年度不在辦理成績考核。
八、留職停薪服兵役人員依下列原則辦理成績考核:
  (一)留職停薪服兵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者,得併計
        在營年資辦理成績考核,並得依規定晉本薪或年功薪即發給獎金
        。
  (二)留職停薪現仍依法服兵役中人員如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
        應併同在職人員列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
        不發給考核獎金。
  (三)前兩項人員之服役情形均由各校自行查核認定,其服兵役年資既
        已辦理成績考核,自不再另予提敘薪級。
  (四)師範院校畢(結)業生,於任教期間入伍服兵役,如未辦理教師
        登記,雖已具教師資格,仍不視同合格教師,不得參加當學年度
        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惟是項人員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
        間返校復職,准於辦妥教師登記(包括次學年八月以後),補辦
        服役期間及退伍復職當學年度之成績考核(詳八十年秋字第七十
        期省府公報)。
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因病住院致病假超過二十八日未達延長病假」係指:「因重病住院(
    含住院後遵醫囑返家療養並持有醫院證明者)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
    日但未達延長病假者」而言(詳八十年冬字第二期省府公報)。故如
    重病住院(含遵醫囑返家療養)非連續或曾另因事(病)請事(病)
    假者,均不符合該條件規定之要件。
十、「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未
    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級行政懲處者。」不包括獎懲互相抵銷人員。
十一、各校教師請公傷假一學年如合於差假管理辦法之規定仍准參加成績
      考核,惟以全年均未到校上課,無實際成績可考,應列四條三款。
      如請公傷假未滿一學年,考核結果得依實際工作期間長短及服務成
      績評定等次。
十二、教師在學年度內經給予延長病假者,既已不符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
      項第二款之規定,應考列四條三款。
十三、「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一條規定:「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之成績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
      辦法辦理。」及第五條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之試
      用教師得依本辦法規定參加成績考核。」代理(課)教師非屬前開
      參加成績考核之範圍,不得參加學年度成績考核。惟代理兵缺之代
      理教師,如係依「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雇用者,
      得辦理成績考核(詳八十六年冬字第六十四期省府公報)。
十四、「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一目之規定對教
      學成績考核平常勉能符合要求者,留支原薪,至對訓導輔導成績平
      常者,亦應包括在內。
十五、「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考列四條一款或四條二款者
      ,須同一學年度內無遲到、早退、曠課、曠職紀錄,因係登記事實
      ,自不能以獎勵抵銷(詳七十三年冬字第十二期省府公報)。
十六、「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規定,教師年終成績考核考列第
      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其請事、病假期間,並依照規定補課
      或請人代課為所需條件之一,教師一次請病假依縣府規定由學校另
      遴合格人員代課,並由校方核支代課鍾點費,與前開規定條件並不
      相違,如全學年事、病假併計日數符合規定並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或第二款各目條件者,仍得考列四條一款或二款。
十七、「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五條中所稱『試用教師』係指
      未修習一般教育學分之不合格教師。已修畢一般教育學分,並完成
      一般學校合格教師登記,而未修習特殊教育專門科目學分之特殊教
      師,並非前開辦法中所稱之『試用教師』,准依成績考核辦法辦理
      成績考核。
十八、特殊學校已修畢一般教育學分惟未完成一般學校合格教師登記之『
      試用教師』(即未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規定辦理教師
      登記,未具一般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之特殊學校試用教師),不得適
      用教育部七十五年九月九日臺(七五)人三九六八一號函規定辦理
      成績考核晉級(詳八十六年秋字第十九期省府公報)。
十九、惟免日後產生爭議,各校辦理成績考核,應切實依據有關規定辦理
      ,並將各項資料整理裝釘,妥善保存。
二十、教師成績考核表『資料查填人』欄,係由學校承辦人事業務人員或
      兼辦人事人員查填並簽章,『單位主管』欄應由被考人所屬單位主
      管簽章,如專任教師,其單位主管惟教務(導)主任,如教師兼導
      師,其單位主管由教務主任及訓導主任共同簽章,該項成績考核表
      ,由學校自存備查,但縣府如有必要,得隨時調閱。
二十一、各校成績考核委員會之委員,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
        」第十條規定,除務、訓導、輔導、總務、實習輔導及人事主管
        人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應由本校人員中推選產生後報請校
        長遴聘之。是項委員人選應於校務會議中公開推選產生,已昭公
        信。
二十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編制內未納入銓敘職員,
        其成績考核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但考核
        年度為學年度,並自八十七學年度施行。此類人員應於考核清冊
        備考欄註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人員。」
二十三、成績考核清冊之造報:
      (一)成績考核清冊請依格式及範例填造,有關代號務必依代號表
            所列確實填寫,尤其「身分證號碼」切乎錯誤。
      (二)為簡化作業,教師成績考核清冊「教師登記」欄得簡寫為「
            合格」、「試用」、「檢定合格」、「未登記」等;「最高
            學歷」欄填寫教育部承認並採計敘薪之最高學歷,如「博士
            」、「碩士」、「學士」、「三專畢業」、「二專畢業」、
            「師專畢業」、「高中畢業」......等,至參加研究所進修
            四十學分結業人員,因得採計提高其最高本新至五00元,
            得逕行填寫為「研究所進修四十學分結業」。
      (三)考核清冊「教師」及「職員」請分別繕造裝釘成冊(裝釘時
            ,年終成績考核清冊在上,次為另予成績考核清冊,再次為
            不參加成績考核清冊,並加封底面)。清冊首頁右下角「日
            期」處加蓋校長職章(小官章),騎縫處均應加蓋騎縫章,
            封面免蓋學校印信。
      (四)考核清冊應按考核結果一四條一款(或甲等)、四條二款(
            或乙等)、四條三款(或丙等)、丁等順序排列(考列各條
            款人數應分別在清冊之後列小計,清冊末尾另加註參加年終
            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總人數)。考核相同條款或等第人
            員,應依最高本薪高低順序排列,最高本薪相同者有二人以
            上時,再依「線支薪額」合計欄薪額高低順序排列。
二十四、各項成績考核表冊格式範例請參考八十年秋字第三十三期及八十
        一年秋字第三十八期省府公報。
二十五、教職員成績考核清冊限於每年九月底前備文送縣府核備,學年度
        中考核之相關案件,由各校逕依規定辦理,無需報縣府核備。
二十六、有關成績考核清冊等表件所列事項,應確實審慎核對填造,內容
        如有錯誤,由各校負責報府更正,並依錯誤情節,追究疏失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