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新進醫事人員甄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三條認定之。
三、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新進醫事人員,除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商調其他機關現職人員及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
    申請考試錄取人員外,應就有任用資格人員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之。
四、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醫事人員職缺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人員時,分別由
    本縣衛生局、本府教育局依相關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告職缺:由本縣衛生局、本府教育局將職缺及甄選相關資料於
        電腦網路或報章媒體或其他公開場所公告一週。
  (二)報告方式:親自或委託報名由甄選委員會決定之。
  (三)應徵人員報名時應繳下列文件:
        1.報名履歷表。
        2.符合該職缺資格證明文件(現出缺職務,於甄選時訂定之)。
        3.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三張。
  (四)甄選方式:以資歷審查及口試方式辦理。
  (五)成績計算:總分為一百分,其中資歷占五十%、口試占五十%,
        評分表如附件,由各委員會委員評分後總和之平均分數為實得分
        數。
  (六)錄取方式:
        1.依分數高低排定名次,依名次先後錄取。總成績相同者,按資
          歷成績排名,資歷成績相同者,按口試(才識)成績排名,以
          上如成績相同時,抽簽訂之。
        2.依實缺正額錄取人員,視需要增額錄取或錄取備用。
五、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不得報考,如
    經錄取,撤銷其錄取資格。
六、本案甄選錄取人員,送任用機關學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等相關規定
    辦理。
七、本要點如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八、本要點報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