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縣立中學(以下簡稱中學)行政
組織,依據教育部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臺(八五)中一字第八五五一
九九七三號函頒布「完全中學試辦學校行政處理暫行要點」訂定本基
準。
二、中學班級數以國中、高中合併計算。
三、中學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圖書館、人事室、會計室
。其設置規定如左:
(一)九班以下者.設教導、總務二處及輔導室。
(二)十班以上者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及輔導室。
(三)二十班以上者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及輔導室、圖書館。
(四)人事室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五)會計室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四、中學各處室設組。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教務(導)處:未滿二十班者,設教學設備組、註冊組、實驗研
究組:二十班以上者設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實驗研究組。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二十班者.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體育衛生
組:二十班以上者.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體育運動組、衛生
保健組。
(三)總務處:未滿十班者.設庶務、出納組(或文書組),十班以上
者設文書組、庶務組、出納組。
(四)輔導室:七班以上者設輔導室、資料組(或特教組),十班以上
者設輔導組、資料組、特教組。
(五)圖書館:採編組、讀者服務組。
五、中學設置校長一人,其教師、職員員額設置規定如下:
(一)兼行政職務人員:
1.四十班以上者.置秘書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2.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圖書館各置主任一人,其
所屬各組各置主任一人,除生活輔導組長得由軍訓教官兼任及
總務處所屬各組組長專任外,其餘人員均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
兼之。
3.每班置導師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教師:
1.普通班國中部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九班增置教師一人,最多
增置七人;高中部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教師一人
,最多增置十五人。
2.特殊班及實驗班每班置教師三人。
3.兼任各處室主任教師員額依貧際兼任人數增置二至四人。
4.每十五班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其總班數之於數達八班以上者
,增至一人,最多增至五人。
(三)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員額編制,依教育部頒「高級中等學校軍訓
(護理)人員編制員額設置基準表」辦理。
(四)專任職員:
1.總務處: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2.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助理人員依人事人員設置有關規定辦
理。
3.會計室:置主住一人,其佐理人員依主計人員設置有關規定辦
理。
4.幹事:六班以下者,置二人,每增六班,增置一人,其餘數在
三班以上未滿六班者增置一人,另設有學生宿舍者.寄宿學生
滿六十人時,置幹事一人,每增寄宿學生二百人,再增至一人
。
5.每校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七十二班以上得增置一人。
六、工友:
1.一至六班者:設工友一人。
2.七至十三班者:設工友二人。
3.十四至二十一班者:設工友三人。
4.二十二班至三十班者:設工友四人。
5.三十一班至四十班者:設工友五人。
6.四十一班至五十二班者:設工友六人。
7.五十三班至六十五班者:設工友七人。
8.六十六班以上者:設工友八人。
七、中學各校員額,悉依本基準辦理,校內各單位職掌應訂定分層負責明
細表送本府核定後依規定辦理。
八、本基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至雲林縣立高級中學組
織規程準則發布生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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