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標準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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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雲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
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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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有具體事蹟者。
(二)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三)宣導政令、增進民眾瞭解,有具體事蹟者。
(四)辦理各項業務競賽或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有特殊表現或成績優
良者。
(五)好人好事、義行可風,足為員工表率並增進機關及公務人員聲譽
者。
(六)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七)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具體成果者。
(八)辦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優良事蹟者。
(九)奉派參加二週以上訓練,參訓人數在卅人以下成績名列前三名;
參訓人數在卅人以上成績名列前五名。
(十)連續無給代理職務在半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
良者。
(十一)依法組織之委員會委員(限未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任何名目
之酬金)於年度內出席會議達六次以上,或審議案件達廿五件
以上者。
(十二)辦理前項業務,能把握時效,年度內召開會議達六次,或審議
案件達廿五件以上者。
(十三)依相關規定處理眷舍,著有績效且有具體事蹟者。
(十四)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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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對主辨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二)執行公務負責盡職、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三)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政策,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參採獲致優
異成效者。
(四)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且著有績效者。
(五)拒受餽贈,足為員工表率或品德操守優異,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六)辦理各項全國性活動或兢賽,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有具
體優異事蹟者。
(七)對上級交辨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八)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特殊優異成果者。
(九)辦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特殊貢獻者。
(十)連續代理職務四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十一)其他在工作方面績效卓著,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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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申誠:
(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
(二)言行不檢,有損公務人員聲譽,情節輕微者。
(三)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四)對公物保管不善或無故浪費公帑,損失輕微者。
(五)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六)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者。
(七)曠職繼續達四小時或一年內累積達一日者。
(八)上班或午休時間飲酒,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九)辦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情節輕微者。
(十)因疏於注意宿舍管理,致有違規情事而發生損害者。
(十一)宿舍借用人調職,未依規定期限內遷出宿舍者。
(十二)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規定,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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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致貽誤公務者,情節嚴重者。
(二)言行不檢、處事失當或接受不當餽贈,有損機關聲譽,情節嚴重
者。
(三)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嚴重者。
(四)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嚴重者。
(五)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者。
(六)曠職繼續達一日以上,未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以上,未
達五日者。
(七)飲酒致發生破壞辦公紀律或損害公務人員及本府形象情事,有具
體事實者。
(八)辦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情節較重者。
(九)宿舍借用人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
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者。
(十)占用宿舍房地,且經溝通拒不搬遷者。
(十一)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規定,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較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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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標準表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
、動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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