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施政計畫績效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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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推動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18個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年度施政計畫及施政績效評估,落實各項施政計畫與預算之執行,
    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施政績效管理:指中程施政計畫訂定、年度施政計畫訂定及年度
        施政績效評估。
  (二)中程施政計畫:指各單位依其職掌,納入縣政願景、縣長施政主
        軸,擇定施政重點及關鍵策略目標,訂定未來四年之綜合策略計
        畫。
  (三)年度施政計畫:指依縣府施政方針、中程施政計畫之關鍵策略目
        標及共同性目標,訂定會計年度之綜合策略計畫。
  (四)關鍵策略目標:指各單位依願景及施政重點,訂定未來四年應達
        成之重要施政成果。
  (五)共同性目標:指為貫徹一致性政策目標,統籌訂定各單位均應達
        成之施政成果。
  (六)年度施政績效評估:指各單位就年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策略目標及
        共同性目標達成情形,進行施政成效之檢討。

三、各單位應每年檢討更新未來四年中程施政計畫。

四、各單位應負責擬定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由本府計畫處會同主計處、財
    政處等相關單位審查。
    各單位依前項審查結果修正原計畫草案後,由本府計畫處彙報縣長核
    定,並納入年度預算編列。

五、各單位應配合最終預算核定數,修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由本府計畫
    處彙編送雲林縣議會。

六、各單位依據雲林縣議會對本府總預算審議結果,配合修正年度施政計
    畫,經本府計畫處彙編為本府年度施政計畫核定本,分送各單位據以
    實施。

七、各單位應就年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策略目標及共同性目標達成情形逐項
    分析評估,並撰擬年度施政績效報告。

八、各單位應於次年一月底前提出年度施政績效報告,送本府計畫處辦理
    分組評核。
    各單位於年度施政績效報告經本府核定後,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一個月內登載於機關網頁。
  (二)對本府相關單位及人員辦理獎懲。

九、本府績效指標評核表由本府計畫處會商相關單位定之,本府施政計畫
    績效管理作業手冊、年度施政計畫及年度施政績效報告編審作業注意
    事項,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