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鼓勵更多非義務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進而積極增進
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落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促進就業相關規定,
特訂定本計畫。
二、執行時間: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計畫內容:
(一)獎勵對象及條件: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進用
義務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以外之非義務機關(構),並具
備以下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勵。
1.員工總人數在三十人(含)以上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
構(具營利事業登記證者)。
2.進用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員工人數三人(含)以上者
。
3.進用該名身心障礙員工期間連續達一年以上者。
(二)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計算基準日,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二人核計。
(四)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之非義務機關(構)其評比標準以「身心障
礙員工百分比」及「身心障礙員工平均工作年資」之乘積為標準
值。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工作年資以身心障礙手冊之鑑定日期為起算日。
四、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之非義務機關(構)之評比標準值達0.一
以上者,依下列方式分別予以獎勵:
(一)優等獎:標準值列第一名至第三名者,頒給金牌獎乙座。
(二)一等獎:標準值列第四名至第六名者,頒給銀牌獎乙座。
(三)二等獎:標準值列第七名至第十名者,頒給銅牌獎乙座。
(四)三等獎:標準值列第十一名至第十五名者,頒給獎狀乙幀。
前項各款獎勵之評比標準值相同者,以進用人數多者為優先,進用人
數相同時,以雇用年資評比。
五、各非義務機關(構)得於每年一月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獎
勵申請:
(一)申請表(加蓋公司大小章)。
(二)進用身心障礙者名冊及其工作年資。
(三)身心障礙員工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四)該名員工連續一年參加勞保證明。
(五)勞保費繳款單影本。
(六)機關(構)之營業登記證或申請設立許可證影本。
(七)員工總人數請填寫每月月初人數。
六、審核:各非義務私立機關(構)提出申請後,本府得派員實地訪查,
依規定審核,並經委員會通過後採公開表揚方式獎勵。
七、本項計畫經費由「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下支應。
八、本計畫經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並呈報縣長核定
後執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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