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辦理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事業單位選拔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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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本縣轄區內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
    良事業單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優良事業單位選拔係指設籍於本縣之事業單位並適用勞工安全
    衛生法之三十人以上事業單位為受選拔對象。

三、受選拔為優良事業單位者,應符合其工作場所在受選拔前一年內未發
    生本事業單位或其承攬人之勞工死亡之重大職業災害者。

四、受選拔為優良事業單位,其評選項目依下列辦理:
  (一)安全衛生組織及運作
  (二)安全衛生計畫及管理
  (三)災害預防設施
  (四)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活動
  (五)職業災害調查、統計及處理
  (六)推動自主管理

五、受選拔為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事業單位,須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各項政策、方針、計畫之執行具有顯著績效者
        。
  (二)推行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具有顯著績效者。
  (三)推行勞工安全衛生促進活動,具有顯著績效者。
  (四)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及環境,具有顯著績效者。
  (五)研究、開發及引進勞工安全衛生或職業災害防止最新技術,具有
        顯著績效者。
  (六)積極主動推動勞工安全衛生重要工作,具有顯著績效者。
  (七)曾獲得本縣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揚之勞工安全衛生優良事業單
        位,二年內不得參加選拔。

六、本項選拔優良事業單位之推薦由各事業單位自認合於本要點規定條件
    者得列舉事蹟(格式如附表)向本府自薦。

七、欲參加選拔之事業單位請於三月底前將表件送達本府(勞工局)參加
    評選(逾期恕不予受理),四月中旬前完成評核,選出三-六個單位
    辦理表揚。

八、經評核通過之優良事業單位由本府擇期於四月下旬公開表揚本縣模範
    勞工時,一同接受縣長頒發獎牌予以表揚。

九、經評選為優良事業單位在未頒獎表揚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本府
    將予以取消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