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現階段勞工自願彈性較低工資就業調查輔導作業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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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企業前來本縣投資意願、增進本
    縣勞工就業機會,結合縣內公設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縣現階段勞工自
    願彈性較低工資就業調查及輔導,特訂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所稱自願彈性較低工資就業係指於中央政府所規定之基本工資
    以上,由有意就業之勞工,填具意願調查回函卡(格式如附件,由本
    府勞工局印發)寄送縣內公設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媒合輔導就業而
    言。
三、本縣有意就業之勞工,得逕向當地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處或縣
    內各工會索取意願調查回函卡,於填妥表列資料後逕寄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職業訓練局設於本縣內之斗六或北港就業服務站收辨。
四、由斗六、北港就業服務站就所收受之意願調查回函卡彙整後,依求職
    者意願薪資級距分別列冊,並電腦鍵檔自願性較低工資求職勞工名冊
    ,隨時提供有意前來本縣投資設立或縣內已設立之公司及企業機構徵
    才用人時遴用。
五、由本縣工業策進會極力招商來縣設立,並宣導本項輔導作業方案,對
    有意前來本縣設立之公司及企業,協助其向斗六、北港就業服務站索
    取已鍵檔就業名冊,辦理徵才遴用。
六、本縣已設立之公司及企業機構為謀繼續經營發展,避免或減少裁員之
    情形發生,於自行協商薪資彈性調整遇有困難時,得向本府勞工局申
    請協處。
七、本方案奉縣長核可並函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