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獎助私立義務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基 準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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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落實就業機會,並達經費有效運
    用及資源合理分配,特訂定本基準。

二、獎助對象及標準如下:
  (一)設立於本縣之私立學校(代用國中除外)、團體、民營事業機構
        等私立義務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按該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
        月基本工資之二分之一計算發給。
  (二)私立義務機構已達超額獎勵標準但未申領或已申領再回捐者,另
        訂表揚基準,頒發獎狀(牌)表揚。
  (三)私立義務機構尚有差額補助費未繳清者,不予補助獎勵金。
  (四)義務機構員工總人數之計算,依身心障礙保護法規定以每月一日
        公保、勞保登記總人數為準。

三、獎助條件:
  (一)獎勵金發放資格:
        1.需給付基本工資以上之薪資。
        2.具身心障礙資格後需全月在職者。
        3.需僱用滿三個月(之次月起)未滿十年者。
        4.重度以上者仍以一人計算。
  (二)下列人員不列入計算獎勵金之對象:
        1.已請領退休金後再加入勞保者(即只加入職業災害保險者)。
        2.留職停薪或已加保但未支領薪資者。
        3.同一事件或同一員工已獲得各級政府之獎助者。
        4.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同一期間受僱於其他義務機構者。
        5.違反法令進用者。

四、申請程序:
  (一)獎勵金之申請每年以一次為限,符合獎勵機構應主動於每年二月
        十日至二十八日上班時間內,檢具上一年度之申請案件送達本府
        收文,逾期不予受理。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附表一)。
        2.身心障礙員工僱用名冊(附表二)。
        3.各月身心障礙員工薪資單或薪資印領清冊或金融機構薪資轉帳
          單等各月領薪證明影本。
        4.各月勞工保險費明細表、公保清單(含年資滿三十年者)等員
          工總人數證明影本。
        5.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6.身心障礙員工勞保卡或公保加保證明影本。
        7.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申請設立許可證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
          之證件影本。
        8.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三)經通知核定獎助額度後應附領款收據正本(附表三)。
  (四)以上所附表格資料均需加蓋機構大小章,並以A4規格,自行至本
        府網站下載使用。

五、私立義務機構檢附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後應於二週內
    補齊,逾期未補正者,以棄權論。

六、私立義務機構應將超額獎勵金補助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規定繳納
    所得稅。

七、本獎勵基準所需經費,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支應。
    當年度編列之獎勵金經費預算用罄後,以不再核發該年度之獎勵金為
    原則。

八、主管機關得實地查核各受獎助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狀況或補助費用使
    用情形。受獎助機構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若有上述具體情事者,由主管機關提經委員會同意後得三年內不予獎
    助。

九、接受本獎助之機構,如有虛偽不實情形,除追回獎助款外,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本獎勵基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獎勵基準自頒發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