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表彰本縣勞工對國家建設及經濟發展之貢獻,發揚敬業樂群之精神
及優良傳統品德,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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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選資格如下: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為本縣轄內各事業單位、依法登記有案之工業
團體、商業團體、勞工事務團體及產、職業工會實際從事各業之現職
勞工,於現職單位服務年資(勞工保險年資)滿五年以上,並自九十
四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者,
得參加本縣模範勞工之選拔:
(一)產業勞工組
受僱於各事業單位實際從事工作之現職勞工,且未擔任工會常務
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長之職務,並於該事業單位連續服務滿五
年以上者。
1.揚服務精神、敬業樂群足為事業單位之表率,並有具體事蹟或
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2.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事業單位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
核獎勵有案者。
3.對所從事工作之技能,有研發、創新或有重要學術著述,有具
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4.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
案者。
5.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二)職業勞工組
參加現職之職業工會且勞工保險年資連續滿五年以上之職業勞工
,且未擔任工會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長之職務者。
1.勞工從事本業之服務年資及對職業之認同,有具體事蹟或經考
核獎勵有案者。
2.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本職工作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
核獎勵有案者。
3.對本業工作技能之提昇、創新及改善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或
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4.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
案者。
5.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
(三)工會領袖組
凡擔任登記有案之各級工會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長之職務
,且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曾擔任該工會常務理事、常務
監事或理事長之職務連續達五年以上者。
1.辦理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
2.從事工會運動、工會組織發展等,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
勵有案者。
3.推動工會會務運作、會務改善等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或經考
核獎勵有案者。
4.對所從事之工會事務工作,服務態度熱忱、盡職,有具體事蹟
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四)工會會務人員組
凡擔任登記有案之各級工會會務人員,且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擔任該工會會務工作連續達五年以上及未擔任該工會理事
、監事以上職務者。
1.辦理工會會務工作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
2.從事工會會務推展、活動宣導規劃等,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
核獎勵有案者。
3.對所從事工會會務工作之技能,有改善、創新等表現優異,有
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4.對所從事之工會會務工作,服務態度熱忱、盡職,有具體事蹟
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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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工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本選拔,如經發現即取消獲選資
格:
(一)於三年內曾獲選為本縣模範勞工者。
(二)於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但因推動勞工事務,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不在此限
。
(三)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
傷罪或有累犯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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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優秀勞工參加本選拔之薦送方式如下:
(一)本縣轄內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勞工事務團體及產、職業工會
均可提報優秀勞工參與選拔,依所屬組別每組提報人數以一名為
限。一百人以下之事業單位統由本縣工業會推薦三名、商業會推
薦三名參選。
(二)各薦送單位如有推薦人選,請於九十九年二月六日前(以郵戳為
憑),依組別填寫模範勞工選拔表如附件 (1)並附上佐證資料影
本,上開資料請一律以A4紙張格式送達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辦理評選作業,逾期不予受理。
(三)各單位提報之模範勞工選拔表,應詳述具體事蹟,未填列具體事
蹟且未檢附佐證資料者,不列入評選。
(四)本縣模範勞工由各單位所薦送之優秀勞工內擇優選出,以不超過
七十名為原則,其名額分配原則如下:
1.產業勞工組十八名。
2.職業勞工組四十六名。
3.工會領袖組三名。
4.工會會務人員組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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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選拔之審查作業由本府邀集相關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若干人組
成「雲林縣模範勞工評選小組」辦理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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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當選本縣九十九年度模範勞工者,由本府頒發紀念獎牌乙面,並於五
一勞動節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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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訂定之選拔表,各薦送單位如不敷使用,得自行繕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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