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及調解人之遴
聘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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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遴聘之調解委員及調解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
任期中有增聘調解委員或調解人之必要者,得增聘之,其任期至前項
該屆調解委員或調解人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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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為辦理調解委員及調解人遴聘作業,由本府委託辦理調解勞資爭
議案件之民間團體提供推薦名單,不受理個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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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應設調解委員及調解人遴聘作業審查小組,就推薦名單之資格先
行審查,並簽請縣長遴選聘任之。
前項審查小組置成員五人,由本府勞工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其餘
成員如下:
(一)本府勞工處人員二人。
(二)具法律或勞工行政專家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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