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及調解人遴聘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及調解人之遴
    聘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遴聘之調解委員及調解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
    任期中有增聘調解委員或調解人之必要者,得增聘之,其任期至前項
    該屆調解委員或調解人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府為辦理調解委員及調解人遴聘作業,由本府委託辦理調解勞資爭
    議案件之民間團體提供推薦名單,不受理個人申請。

四、本府應設調解委員及調解人遴聘作業審查小組,就推薦名單之資格先
    行審查,並簽請縣長遴選聘任之。
    前項審查小組置成員五人,由本府勞工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其餘
    成員如下:
  (一)本府勞工處人員二人。
  (二)具法律或勞工行政專家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