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替代役役男督勤管理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服勤單位,係指替代役役
        男擔任輔助勤務處所之管理單位。
  (二)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二十六條: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各級單
        位應實施勤務督導。
  (三)內政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臺內役字第九0七八九三五號函訂定
        「內政部督導訪問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實施計畫」。

二、目的:為瞭解替代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狀況,督促役男嚴守紀律,有效
    發揮工作效能,發掘問題,改進缺失,爰訂定本要點。

三、對象:本縣各服勤單位。

四、地點:本縣各役別替代役役男之服勤處所及住宿地點。

五、督導項目及任務編組:
  (一)督導項目:
        1.役籍資料是否依規定保管、填註。
        2.替代役役男身分證背面是否依規定填寫、校正。
        3.服勤時是否穿著替代役制服及配件。
        4.役男儀容是否整潔。
        5.役男是否於期限內收到薪資及主副食匯款。
        6.請假是否按照規定。
        7.內務及環境是否保持整潔。
        8.生活、勤務管理是否合理。
        9.是否派員管理並實施早晚點名。
        10.其他(特殊優良事蹟或建議事項)。
  (二)任務編組:由役政單位派員督勤。

六、實施方式:
  (一)定期督勤:
        1.由役政單位按月排定督勤輪值表,照表實施,但有臨時事故或
          特殊情形,得變更督勤人員或內容。
        2.督勤人員應配帶本府人員識別證並依排定日期於日、夜間前往
          督勤。
        3.各組督勤人員督勤後,應於二日內填寫督勤紀錄表(如附件一
          )備查。
  (二)不定期督勤:依服勤單位勤務特性及役男生活管理等事項,得視
        需要隨時以電話抽查(如附件二)或個案督訪方式實施。

七、經費:由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撥補本縣相關經費支
    應。

八、其他: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