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程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
    訂定之。

二、臺南巿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訴願事件,設臺南巿政府訴願審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巿長就本府副巿
    長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兼任;其餘委員由巿長就本府之高級
    職員調派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
    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
    以上具法制專長。
    本會所需承辦人員,由巿長就本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並得
    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四、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會議
    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
    行主席職務。

五、本會組織之編組表另定之。

六、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