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仁德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區長請假或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其代理順序如下:由主任秘書代理,
  主任秘書不能代理時,由民政課長代理,民政課長不能代理時,由課室
  主管依序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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