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仁德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所設區務會議,由區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區長。
  二、主任秘書。
  三、課長。
  四、主任。
  前項會議得由區長邀請區內下列有關人員列席。
  一、警察分駐所、派出所所長。
  二、戶政事務所主任。
  三、衛生所所長。
  四、國民中小學校長。
  五、清潔隊隊長。
  六、消防分隊長。
  七、其他有關人員。
  區市容會報得合併區務會議舉行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