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設區務會議,由區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區長。 二、主任秘書。 三、課長。 四、主任。 前項會議得由區長邀請區內下列有關人員列席。 一、警察分駐所、派出所所長。 二、戶政事務所主任。 三、衛生所所長。 四、國民中小學校長。 五、清潔隊隊長。 六、消防分隊長。 七、其他有關人員。 區市容會報得合併區務會議舉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