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仁德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行政區內之警察、消防、戶政及衛生等機關、國民中小學、區清潔隊,
  關於協助推行行政區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區公所執行上級交辦
  事項,應受區長指導;但執行區級防救時,應受區長之指揮監督。惟於
  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指派之現場指揮官抵達前進指揮所時,適
  時移轉指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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