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立公墓管理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為執行殯葬管理條例、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
    使用管理辦法、臺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殯葬服
    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及內政部函釋等就公墓管理之規
    定,落實公墓之管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管理機關應建置轄內各公墓地籍資料,地籍資料包含土地地號、所有
    權屬及管理機關、土地面積、使用分區、禁葬及遷葬資料、概估墳墓
    數量、使用現況等,並定期維護資料正確性。

三、管理機關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設置公墓設施登記簿永久保
    存及登載相關資訊,登記簿得以書面簿冊型式或電子檔案方式為之。
    公墓管理員離職前應確實將辦理業務、相關簿冊、電子檔案辦理移交
    手續。

四、公立公墓類型區分為經規劃墓區及墓基之公園化(示範)公墓及未經
    規劃墓區及墓基之一般公墓。
    墓基面積量測計算基準均以最長及最寬所得面積;墓基範圍指覆蓋棺
    柩之墓塚及墓庭、墓廓等,如其四周顯然專屬於該墳墓整體不可分割
    部分而無法另供他墓使用者,均歸屬該墓墓基範圍併入計算面積。
    公園化(示範)公墓,墓基申請核准使用面積至多八平方公尺;一般
    公墓墓基應依申請核准使用墓基面積使用,申請埋藏單棺或二棺合葬
    核准使用面積至多十六平方公尺。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一公尺五十
    公分。

五、公園化(示範)公墓之墓碑、墓型、材料及顏色式樣,管理機關得公
    布於網站,受理申請埋葬許證時由申請人切結辦理。
    為維護公園化(示範)公墓環境整潔及土地循環使用,墳墓起掘後未
    於三十日內清除廢棄物及將墓穴填土整平者,由管理機關運用墳墓廢
    棄物清除保證金清除墳墓廢棄物。

六、合法墳墓指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及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合法設置墳墓,
    其經核准啟用之墓基得繼續使用;以及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墳墓設
    置管理條例施行前無違反當時法令之既存墳墓。
    前項所稱既存墳墓以埋葬屍體為認定之時點,由管理機關依具體個案
    事實本權責認定之。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合法墳
    墓,於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得繼續存放,不得擴大其規模。
    公墓內不得設置墓厝或墓基周圍植栽闢設墓園,並禁止私設衣冠塚或
    壽城(壽墳、壽穴、壽基、福基、生基)等。

七、管理機關受理申請核發埋葬許可證、起掘許可證,應登載許可證字號
    、核發日期、亡者及申請者相關資訊,所在公墓名稱地點位置、地號
    或墓基編號、申請面積及經緯度等,檢附相關證件,並切結規範注意
    事項。
    公墓內埋葬棺柩,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檢具身分證影本、死亡證明
    文件、與亡者關係證明等文件,於繳納使用費後由管理機關發給埋葬
    許可證,自許可日起三個月內接受公墓管理員指導,於指定公墓內進
    行埋葬。
    公墓內墳墓之起掘,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受
    葬者除戶謄本、與亡者關係證明等文件,會同公墓管理員會勘墳墓確
    定及拍照留存,再核發起掘許可證明。

八、墳墓整修應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整修係指就原有墳墓形式,採用原
    用或相近材料,進行部分之修護,而不增加高度、不擴大面積,且非
    重新撿骨再葬。公墓管理員於整修完成應再於現場確認並拍照留存。

九、申請公墓內無碑或無法辨識亡者姓名之墳墓起掘,得由墓主依殯葬管
    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公告三個月確認無人認領後,除前揭申請文件及
    程序外,並檢具已辦理公告、有關親屬依時祭拜之佐證並切結後,再
    核發起掘許可證明。
    工程主辦機關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於遷葬公告期滿代為起
    掘無人認領墳墓,免申請核發起掘許可證。
    受理核發各項許可證明及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公告處理無主
    墳墓、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墳墓遷葬,均應詳細登錄公墓巡查紀錄,並
    存於電子檔或管理系統。

十、私有土地地上無主墳墓,因無訴求對象致無法依私權爭執訴請法院審
    理排除侵害,土地所有人得參照殯葬管理條例第30條經公告程序確認
    無人認領後,檢具申請書及切結書、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墓所在
    地土地登地籍資料及位置圖、墳墓照片、樹立公告相關佐證文件,向
    管理機關申請核發其他相關證明。
    於私有土地墳墓起掘,管理機關得準用前項規定核發起掘許可(其他
    相關)證明。
    私有土地整地發現無主墳墓之骨骸或骨罈,準用本點第一項規定。
    其他相關證明應記錄案地地籍資料並應敘明僅供骨骸起掘後存放於骨
    灰(骸)存放設施,其骨骸起掘行為如涉私權爭執,應由起掘骨骸之
    地主自負責任。
    第一項所稱無主墳墓,指未立墓碑或墓碑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字跡
    顯明而營葬者無可考之墳墓,管理機關應就個案事實本於權責判斷認
    定;所稱公告程序得參照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辦
    理,其公告期間宜跨越民俗掃墓時節。

十一、管理機關於轄管公墓內或工程主辦機關於公有土地整地發現無主墳
      墓之骨骸或骨罈,得檢具公告稿本敘明認領聯絡資訊及後續處理方
      式、地籍資料、地點位置標示圖及現場照片等文件,報臺南市政府
      民政局經公告三個月確認為無人認領後,予以起掘為必要處理後,
      火化或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

十二、各項許可證或相關證明申請文件資料應於公墓登記簿登載及建立複
      審機制,指定專責人員複核申請文件,審視申請文件資料是否缺漏
      、申請人資格、收費金額及減免等事項。
      墓主取得埋葬許可並依核准使用墓基面積建造墳墓後,公墓管理員
      應再於公墓現場複核實際使用墓基面積、地點位置及墓頂高度,詳
      實載於公墓巡查紀錄並拍照留存。

十三、處理公墓管理業務取得之相關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妥善
      保存,不得外洩,亦不得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

十四、管理機關就轄管公墓應建立公墓巡查紀錄,公墓管理員應將每日巡
      查結果登載於紀錄表,每週陳報機關主管核閱。
      公墓巡查工作包含違法殯葬行為查報、無權占用公墓土地、公墓相
      關設施狀況查看、公墓除草、墳墓新建造與起掘勘查、舊墓整修勘
      查及環境衛生狀況查報處理等。
      管理機關可充分利用相關地籍套繪資訊系統、航照圖或相關科技產
      品進行比對,巡查發現疑似占用或界址不明時,得向地政機關辦理
      鑑界釐清。
      公墓內之墳墓因天然災害導致土石滑動或地基掏空致損壞者,管理
      機關應即通知墓主。

十五、公墓管理員巡查公墓發現違法殯葬行為,管理機關應依殯葬管理條
      例相關罰則規定通知行為人限期改善或查報臺南市政府民政局裁處
      ,違法殯葬行為態樣如下:
      公墓內:墓基面積逾核准使用面積、墓頂超過高度、未經許可逕行
      起掘及埋葬、禁葬公墓逕行埋葬、起掘撿骨後再葬、殯葬管理條例
      前既存墳墓擴大面積增加高度、殯葬管理條例前既存供家族集中存
      放骨灰骸合法墳墓擴大其規模等態樣。
      公墓外:於公墓外土地濫葬、骨灰或起掘骨骸違法存放處理、未於
      火化場或移動火化設施火化屍體、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以前既存
      墳墓擴大面積增加高度等態樣。

十六、公墓巡查發現公墓土地遭占用,管理機關應依臺南市被占用市有土
      地處理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被占用土地之處理程序積極辦理排除占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