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31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就讀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之特殊教育學生,未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
  殊教育方案向主管機關申請實施。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方案,指身心障礙教育方案及資賦優異教育方案。

  學校擬具特殊教育方案應依據特殊教育學生之能力及需求,採校內、校
  際或區域合作方式進行,並得結合學術、社區、醫療或社會福利等資源
  辦理。

  特殊教育方案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個案特殊教育需求評估說明。
  四、實施內容。
  五、辦理方式:包含課程及服務內容。
  六、辦理時間及進度。
  七、師資安排:包含人力資源及職掌。
  八、所需設備及經費概算。
  九、預期成效。
  十、其他。

  學校應將特殊教育方案提送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於每
  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之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學校派員列席說明、修
  正或重新申請。

  申請學校應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特殊教育方案內容執行。
  學校實施特殊教育方案時,應依據教學需求,優先遴聘領有相關合格特
  教教師證書或具備相關專業知能證明且對特殊教育工作具熱忱者擔任教
  學工作。

  特殊教育方案實施期間,主管機關得聘請專家學者或相關教育人員施予
  輔導或派員訪視,並於執行完畢後辦理成果審查。
  實施成效卓越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並舉辦相關成果發表研習供他
  校參考;未達標準者,予以追蹤輔導。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