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辦理全國運動會獎勵金發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所有條文

一、本府為鼓勵參加全國運動會(以下簡稱全運會)代表隊為本市爭取榮
    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體育處。

三、本要點獎勵之對象,以臺南市體育總會各單項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
    委員會)、領隊、管理、選手及教練為限。

四、獎勵金依團體成績、個人成績發給,其對象及標準如下:
    (一)團體成績獎勵金發給標準:
          1.依秩序冊登錄人數發給。
          2.第一名者,領隊、管理每人發給新臺幣八萬元,選手每人發
            給新臺幣十三萬元,教練發給新臺幣十二萬元,委員會發給
            新臺幣三十萬元。
          3.第二名者,領隊、管理、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五萬元,教練
            發給新臺幣八萬元,委員會發給新臺幣十八萬元。
          4.第三名者,領隊、管理、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三萬元,教練
            發給新臺幣五萬元,委員會發給新臺幣十二萬元。
          5.第四名者,領隊、管理、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一萬元,教練
            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二)個人成績獎勵金發給標準:
          1.第一名者,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三十萬元,教練發給新臺幣
            十五萬元,委員會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2.第二名者,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十二萬元,教練發給新臺幣
            五萬元,委員會發給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3.第三名者,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六萬元,教練發給新臺幣三
            萬元,委員會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4.第四名者,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教練發給新臺幣一
            萬三千五百元。
          5.第五名者,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一萬元,教練發給新臺幣三
            千元。
          6.第六名者,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六千元,教練發給新臺幣二
            千元。
    (三)各項團體接力或個人賽雙打二人以上共同成績,選手依前款標
          準按名次加倍發給獎勵金,均分參賽人員;教練依前款教練獎
          金加倍發給。
    (四)男子田徑十項、子女田徑七項、帆船越野賽、自由車公路賽均
          按個人成績名次加倍發給獎勵金,其教練亦同。
    (五)破紀錄成績獎勵金發給標準:
          1.破大會紀錄成績者,個人項目選手發給新臺幣二萬元,教練
            發給新臺幣一萬元;團體賽(含雙人賽)選手每人發給新臺
            幣一萬元、教練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2.破紀錄成績獎勵,同項競賽以獎勵一次為限。
    (六)連續獲得冠軍隊伍獎勵標準:
          1.運動總類(團體連霸部分):
           (1)十二人以下二連霸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三連霸發給新臺
              幣四十萬元;四連霸發給新臺幣六十萬元;五連霸發給新
              臺幣八十萬元;六連霸以上發給新臺幣一百萬元。
           (2)十三人以上二連霸發給新臺幣十五萬元;三連霸發給新臺
              幣三十萬元;四連霸發給新臺幣四十萬元;五連霸發給新
              臺幣五十萬元;六連霸以上發給新臺幣六十萬元。
           (3)男子桌球二十連霸以上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不再發給委
              員會獎勵金,選手、教練獎勵金亦不加倍發給。
          2.運動單項(個人連霸部分):二連霸發給新臺幣十萬元;三
            連霸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四連霸發給新臺幣三十萬元;五
            連霸發給新臺幣四十萬元;六連霸以上發給新臺幣五十萬元
            。

五、依本要點申請獎勵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