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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
    簡稱全中運)及各類同等級以上運動競賽代表隊為臺南市(以下簡稱
    本市)爭取榮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之對象,以本市各級中等學校學生及教練為限;選手須於
    註冊報名參加運動競賽時設籍本市。

三、獎勵金依團體成績、個人成績發給績優之教練和選手,標準如下:
  (一)團體成績獎勵金發給標準:
        1.依秩序冊登錄並實際出賽人數發給。
        2.第一名者,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教練發給新臺幣
          二萬元;第二名者,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一萬元,教練亦同;
          第三名者,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五千元,教練亦同。
  (二)個人成績獎勵金發給標準:
        1.第一名者,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三萬元,教練發給新臺幣一萬
          五千元;第二名者,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教練發給新
          臺幣一萬元;第三名者,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一萬元,教練發
          給新臺幣五千元。
        2.各項團體接力及個人賽雙打一人以上共同成績,選手依個人成
          績獎勵標準按名次加倍發給,均分參賽人員;教練依個人成績
          部分之教練獎金加發二分之一。
        3.高男田徑十項、高女田徑七項、國男、國女田徑五項均按個人
          成績名次加倍發給,其教練亦同。
  (三)破紀錄成績獎勵金發給標準:
        1.破大會紀錄成績者,個人項目選手發給新臺幣二萬元,教練發
          給新臺幣一萬元;團體賽(含雙人賽)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一
          萬元、教練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2.破紀錄成績獎勵,同項競賽以獎勵一次為限。

四、本要點所稱各類同等級以上運動競賽,指教育部或高中體育總會所辦
    理之各類中等學校運動聯賽。

五、依本要點申請獎勵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