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優秀之身心障礙學生,協
助其順利完成學業,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暨特殊教育學
生獎助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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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助對象:設籍本市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者,在三年內未曾領取本獎助學金,且本學年尚未領取任何獎助學金
、教育代金者,其上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須在甲等以上或特殊表現者
,取得相當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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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助名額:每學年以一百五十名為原則,但仍需視當年度本市預算金
額之寬絀,酌予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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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助金額:每名學生以新臺幣八千元為原則,但仍需視當年度本市預
算金額之寬絀,酌予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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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符合申請資格者,需填妥申請表乙份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向學校提出申請。
(一)級任教師(或導師)推薦書乙份:推薦書中應敘明學生之個性
、品行、在學及生活情形,若有特殊表現亦可敘明。
(二)上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證明乙份。
(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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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核程序:
(一)初審:學校應於每年九月召開身心障礙學生獎助學金初審委員
會辦理,初審後彙整相關資料(含會議紀錄),於每年十月底
前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複審:由本局於十一月辦理複審,複審標準為:
1.在學成績: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優先。
2.障礙程度:障礙程度較嚴重者為優先。
3.醫療矯治復健需要程度:矯治復健可能者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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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凡已領取其他機關團體之獎助學金或已領取教育代金又兼領本獎助學
金,一經發覺,除取消本獎助金之獲獎資格外,並追回已領取之全額
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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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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